粤人发[2004]223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后仍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直接由省人事厅确认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在党、政、群机关(公安、安全系统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除外)工作或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上述人员不列入本暂行办法的评审范围。已取得本系列最高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也不列入本暂行办法的评审范围。
第三条 评审组织
省人事厅设立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委员库,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人事厅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当年度申报人员相关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成员不少于11人,专家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评委会负责审核评议突出贡献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材料,评定突出贡献人员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评审对象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申报范围: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用欺骗手段取得上述荣誉或称号的。
2??不具备与上述荣誉或称号相称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的。
3??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刑事处理的。
4??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定居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5??获得上述荣誉或称号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取得上述荣誉或称号的证书复印件,并由地级以上市或省直有关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时签署经办人姓名。
(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业绩、成果材料。
(四)著作、论文。
(五)近3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六条 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与我省每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同步进行。
(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缴付评审费,由所在单位将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评审材料在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直职称工作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七条 评审公示办法
评审通过人员按《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