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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3-07-03  浏览: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后勤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干部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后勤处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 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后勤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后勤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后勤服务与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后勤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后勤处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服务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涉及后勤的设备设施等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以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干部员工队伍建设的事项。

1、后勤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招聘和培养、人事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干部职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后勤处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分管领导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六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出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除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外,每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及相关书面材料,需提前1-2天送交出席会议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事先未列入议题的内容一般不予讨论。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讨论的,应征得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缺席,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十条 除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外,党政联席会议一般2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由后勤党总支书记或后勤处处长主持。其中干部任免、管理、培养、党建等方面的工作,由后勤党总支书记主持;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机构设置与调整、内部改革、人事安排、薪酬体系、福利待遇、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安排等方面的工作,一般应由处长主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方可举行。应出席人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与会人员包括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出席人员为:后勤党总支委员、后勤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为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部门(中心)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从实际工作出发,从全局利益着想,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表明态度。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多数出席人员的同意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须经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议题在党政联席会上未取得一致意见,而又必须作出决定时,由会议主持人请示分管校领导后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全体出席人员。对于具体问题作出的决议,党政办公室将相关决议的通知送达相关部门(中心)。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名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二十一条 凡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形成的决议,由分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牵头部门(中心)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中心)参与执行的,参与执行的部门(中心)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工作,牵头部门(中心)应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二十四条 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可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领导、委派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协助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定期在会上通报。

第二十六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不得向会外人员谈论或泄露细节和未作出决定的事项,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问题,凡涉及与会人自身或夫妻关系、直属亲缘关系、近姻亲关系人的利益时,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文档 、电子文档均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永久保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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