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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广石化院[2011]7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粤教审函[2011]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审计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财务处等部门组成,在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商讨其他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的意见,提出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或建议,确定内容,提交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讨论商定;

2、负责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3、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4、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将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干部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升降和奖惩工作中,充分使用审计结果,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1、协助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名单;

2、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3、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审计实施工作;

4、对审计处移交的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依法进行检查;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立案查处,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5、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

(三)审计处

1、将联席会议确定的,并由学校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所涉及的审计对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接受党委组织部委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对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4、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对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疑点,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检查;

5、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6、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7、对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进行质量监督;

8、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

9、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事处

1、协助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名单;

2、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3、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五)财务处

1、审查监督审计处编制的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根据学校领导的批示,将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确保专款专用;

2、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财经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

3、审计处进行审计时,积极协助工作,如实向审计处反映情况,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及证明材料;

4、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法规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5、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做好对违规资金的处理工作,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6、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一)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筹备工作,并确定召开时间、会议议题;

(二)如遇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联席会议成员时,该成员应当回避参加联席会议。

第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授权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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