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学院[2009]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教学质量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教师和干部考核管理机制,明确教学质量考核管理要求,体现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我校在职在编专任教师以及直接参与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保障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管理服务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二条 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实施范围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
1、课堂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一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出现较大及以上教学事故一次,或一般教学事故两次以上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青年教师在认定助教和评审讲师前,须通过学校教学督导组的课堂教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认定、评审。
4、新教师无故不参加岗前培训、普通话测试等有关培训,或参加培训但未取得相应合格证的,不予认定和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具有教师资格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学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从第三学年起,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二)评优、评先工作中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
发生第二条(一)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个人不能评选各级各类优秀、先进;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单位。
(三)年度考核工作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
1、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没有达到良好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没有达到合格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2、发生较大教学事故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师资培养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
1、发生较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人员,在事故发生的当年和下一年,不得参加国内外进修,不得以委托培养方式报考高一级学历(学位)。
2、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良好以下(不含良好)的教师,不得以委托培养方式报考高一级学历(学位)。
(五)行政职务聘任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
发生较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人员,两年内不得聘任高一级行政职务。
(六)教学质量与校内津贴挂钩
发生教学事故的人员,按《茂名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茂名学院[2008]79号)有关规定减发校内津贴。
第三条 考核
(一)在每年的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年度考核、制订进修计划、干部晋升、工作量计算时,各单位汇总本单位出现的上述教学质量和表现问题,核实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由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人事处、校工会、考核办公室等相应机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并由人事处将书面执行意见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二)机关、教辅、后勤服务等单位在教学管理、教学服务中出现重大责任失误,并在大面积范围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其单位主管该工作的领导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两年内不得聘任高一级行政职务;主要领导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条 整改与申诉
(一)受到“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的人员要限期整改,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定期考核其整改情况。
(二)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暂停上课资格一学期。经教育整改效果差,达不到教师岗位管理要求的,经所在院(系、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可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人事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按《茂名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办法》(茂名学院[2009]86号)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研究生课程教学、本专科课程教学和成人教育课程教学。教学事故依据《茂名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茂名学院[2003]91号)认定。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茂名学院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茂名学院[2006]68号)停止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