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管理
(一)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二)对“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实行省教育厅、学校和学院(系、部)三级管理,以学校管理为主。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院(系、部)选拔出来的人员的评审、推荐及培养对象的期中、届满考核,院(系、部)指导小组负责具体业务培养工作,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三)学校与培养对象签订《“千百十工程”人才培养合同书》(附件1),明确培养目标、阶段任务、学术研究的主攻方向及提供的条件、服务年限等。
(四)院(系、部)成立由党政领导、教授组成的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制定培养计划和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需的基础条件等。同时,各院(系、部)要建立导师指导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知名专家、学者的作用,加强对培养对象科研和学术的指导,提高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实行留优汰劣的动态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六)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培养情况,每年对培养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省级及以上培养对象每学期一次),由培养对象、所在院(系、部)指导小组小结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交流经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培养计划的落实。
(七)培养届满考核合格者,省级及以上培养对象由省教育厅颁发培养证书;校级培养对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由学校颁发培养证书。
二、培养措施
(一)学校积极支持培养对象参加高层次的教学、科研与学术活动。在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进修学习至少1次(时间为3个月至1年),进修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并按教辅单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发放校内津贴。
(二)积极创造条件,协助培养对象申报科研课题、开展科研工作,优先安排使用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培养对象的科研经费主要是通过申请科研课题来解决,必要时学校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积极推荐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参加与专业有关的社会活动,开阔视野,提高知名度。
(四)在政治上关心和帮助培养对象,提高其政治素质。
(五)对成绩突出的培养对象、导师、指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三、待遇
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规定,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每月享受生活津贴。国家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省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校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省级和国家级培养对象的生活津贴由省教育厅负责发放,校级培养对象的生活津贴由学校负责发放。培养对象调离或经调整不再列入培养计划的,其津贴自动取消。
四、考核
培养满两年,学校组织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考核。培养对象在全校范围内做述职汇报,所在院(系、部)指导小组小结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及下一步培养(或调整)意见,学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给出考核结果(考核标准见附件2-1),按照留优汰劣的原则作必要的调整,对完成培养计划好的择优推荐为高一层次培养对象,对不能完成培养计划的校级培养对象则取消其培养资格和待遇,省级培养对象在学校组织考核的基础上再由省教育厅进行考核。
培养届满,省级以上培养对象由省教育厅进行期终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2-2),校级培养对象由学校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2-3)。
五、其它
(一)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茂名学院选拔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暂行办法》(茂名学院[2003]70号)同时废止。已签订培养合同的,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加强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