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发[2004]22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我省的博士后事业,充分调动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户口、人事关系、国籍及进站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均可正常申报。
第四条 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应在流动站设站单位申报评审,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设站单位或工作站所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我省职称评审政策及所申报的相应系列及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提交评审材料并按规定进行评前公示,缴付评审费,由所在单位按现行办法、程序及要求报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博士学位后的业绩成果可与在站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合并计算。
第八条 以聘代评或评聘合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办法及标准,并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成果,为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九条 评审通过人员按我省现行的办法在所在流动站或工作站进行评审结果公示。
第十条 由广东省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广东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