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4-09 点击数: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148种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剧毒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 号令)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系、部、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待成立),组长拟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科研处及各院、系、部、中心分管实验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相关学院(系)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三)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学院(系)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六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公安机关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证》和《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证》,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七条  实验室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购实验室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审批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剧毒化学品申购审批表》,内容包括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存放地点、用途、用量等;拟购危险化学品使用责任人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单位审核。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申购单位二级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凡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同时向保卫部申请备案。

 

(三)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给供应商。

 

(四)购买供货。根据“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送货上门。

 

第八条  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学校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 352 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条  领用易制毒、剧毒化学品,须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申领审批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剧毒化学品申领审批表”,详细注明品名、数量和用途等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经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剧毒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内;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有剧毒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剧毒化学品归还剧毒品专用保管室,并做好称量登记。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管理及费用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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