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搞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1992年(第20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员工应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第五条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放,为地方经济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使实验室更好地形成良性循环。
第六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承担国家、省(部)、市(局)、企业以及学校等各级科研课题,开发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搞好实验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按功能大体分为两大类:教学实验室与科学研究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学研究实验室。在教学实验室中,按课程进一步分为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充足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经实验室主管部门与教务处会签后,由实验室主管部门报学校批准、发文。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经实验室主管部门与科研处会签后,由科研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国家、省级的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要面向学科或多学科。有条件的实验室,争取面向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避免搞小而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要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要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安排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工作,二级学院(系、部)资产管理员协助工作。除重点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外,其它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参照《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分管校领导会同有关二级学院(系、部)和有关处室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以及宏观管理工作。其中,教学实验室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科学研究实验室的科研管理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校级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主任人选由二级学院(系、部)提名,经实验室主管部门会同教务处、人事处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学校直接聘任。二级学院(系、部)下设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在的二级学院(系、部)提名,实验室主管部门会同教务处、人事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学校批准统一发文聘任。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教学、科研及技术信息、对外服务、设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有权调整本实验室内人员的工作及仪器设备的调配使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单位各实验室的工作。为便于领导和有利于学科发展起见,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兼任实验室主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分为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专职人员以及全职或工作量大于三分之二兼职的教师实行坐班制。直属实验室或校级实验中心的教师要以不同的方式负责部分实验室的工作,或承担部分实验项目工作量,或轮换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连续在实验室工作2~3年以上方可流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可根据所在岗位向实验系列、工程系列、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发展;实验系列和工程系列人员的职称评定计划单列,成立专门的学科组进行评议,不在实验室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实验系列职称指标。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纳入教师系列职称评定,但在学科组内评议时要充分考虑实验教学工作的特殊性。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有敬业和奉献精神,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 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二十一条 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特别是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实验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质、毒品或其它有害物质,工艺上、设备上要采取防护措施。在放射性类、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物质环境中从事实验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不同级别的保健待遇。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开展评优活动,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优秀论文、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的损失,该室将失去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如属个人责任,将视事故的轻重程度行政上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失去评选实验室先进工作者的资格。属于违法的,责任人、肇事者将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保管不善或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赔偿,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室内脏乱不堪,帐、物、卡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较差,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不合格的实验室,要限期整改。如经检查不符合要求并未按学校部署及时整改者,将停拨实验室有关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年工作量大大少于规定标准,实验教学队伍不健全,以及发展方向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实验室要调整或合并。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任务后的科学研究实验室,如半年内未有新的任务,其实验用房由所在的二级学院(系、部)调配使用。
第二十七条 调动人员及退休人员需按学校《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调动人员及退休人员移交国有资产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个人无理长期占用实验室、经劝告移交无效者,由实验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将实验室强行收回,其中仪器设备由学校重新调配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03]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