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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化学学院教学文件归档管理规定(试用)
发布日期:2025/10/2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2025年修订)《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开展师德专题教育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旨在实现教学材料归档的常态化、制度化与规范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学学院全体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及实验教辅人员。

第二章 归档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 课程教学材料(电子版)

1课程大纲、2授课计划、3教案、4命题审批表、5空白试卷、6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7学生试卷样本、8平时成绩登记表、9成绩登记单、10考试质量分析表、11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12平时成绩记录依据等。

质量要求

1.所有材料签名处均需有手写签名,落款时间要合理;

2.课程大纲中课程目标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 要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矩阵一致;

3.课程大纲、教案、命题审批表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等材料,要使用学校教务部下发的最新模板;

4.试卷批改需使用红色签字笔,计分规范、清晰,无涂改痕迹,流水阅卷要有手写签名(不能代签)

5.成绩分析表需包含课程目标达成度数据,数据真实、逻辑清晰,内容应客观具体、有针对性;

6.平时成绩要有支撑材料,如测验、线上作业、小论文、讨论等要有题目和学生样本;

7.所有材料须为原件或经核证的复印件,字迹工整、内容完整;

8.电子材料文件夹命名规范:学年-学期-课程-班级-教师姓名

第四条 实践教学材料(电子版)

实践教学材料:1课程大纲、2授课计划、3教案、4平时成绩登记表、5成绩登记单、6考试方式说明、7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8实验报告样本,以及课程设计报告、实习计划与总结、实习报告、评分标准等。

质量要求

1.实验报告批改须有批改痕迹;

2.实习计划需提前2周备案,总结报告齐全

3.考试方式说明和成绩给定要和课程大纲内容一致;

4.每班需提交实验报告原始批改记录好中差各一份。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纸质版和电子版

毕业论文(设计)材料:1毕业论文最终稿、2选题表、3任务书、4开题报告、5中期报告、6指导记录表、7答辩记录表、8成绩考核表、9最终版查重报告等。

质量要求

1.所有材料手写签名要齐全,过程文档前后时间要合理;

2.论文材料格式符合学院规范要求,材料须齐全、装订规范;

3.指导记录内容详实,指导次数符合学院要求,指导方式应线上线下合理安排。

4.各专业系部按时归档毕业论文课程档案,毕业论文课程档案包含毕业论文管理制度、教学大纲、成绩登记单、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以及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六条 试卷存档材料

学生试卷、母卷(空白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平时成绩单(每班一份)、成绩登记单、考试质量分析表、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表、考生签到表、命题审批表、试卷自查表(每班一份)。

质量要求

1.试卷袋内要有简单装订的清单目录;

2.学生试卷由学号从小到大排序,试卷要齐全,无缺页、破损;

3.成绩登记单与试卷成绩一致,无修改痕迹;

4.命题审批流程完整,签字齐全,时间合理。

第七条  其他教学过程材料

听课记录、教研活动记录等。

质量要求

1.记录内容真实、详细,体现教学反思与改进。

第三章 归档流程与时限

第八条 时间节点

常规材料:学期放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

延期申请:需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书面说明(附证明材料),经系主任批准后报学院备案。

验收程序

1.形式审查:收缴人员检查材料完整性。

2.质量抽查:学院按20%比例随机抽检,重点核查评分一致性、数据真实性、材料完整性。

3.整改反馈:抽查不合格的材料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

4.争议处理:对抽查结果有异议者,可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纪委申诉。

归档方式

1.纸质材料:按班级、课程分类装订,统一存放于学院指定档案室。

2.电子材料:上传至学院教学管理平台或者邮箱,按“学年-学期”、“学年-学期-教师”层级归档。

电子版文件包命名格式:学年-学期-教师姓名,其中的文件夹命名格式:学年-学期-课程名称-班级。例如:

 

理论课文件夹中包含如下内容:

实验课文件夹中包含如下内容: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奖惩机制

学院于材料提交截止日期公布已提交材料的教师名单,在开学前一周公布提交材料完整性的名单。

对提前完成且归档材料规范、内容详实准确的教师,学院将予以公开表扬,并在年度评优评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以及职称评审等方面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对无故未完成归档,或因归档材料缺失、严重不规范导致教学问题或评估失利的,除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外,学院将依据《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提请学校认定为相应级别的教学责任事件,并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解释权

本规定由化学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5年10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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