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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化学学院关于青年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0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青年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训的管理工作,正确处理青年教师培训与工作的关系,加强我院青年教师队伍工程实践能力的建设和培养,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积极参加工程实践能力的培训,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结合化学学院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形式多样、按需培养的原则。学院鼓励并支持青年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通过多种形式,改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素养、业务水平和工程实践的能力。

2、坚持突出重点、专业对口的原则。学院优先选派学科带头人、教学团队负责人、广东省高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新引进博士等青年骨干教师以及重点学科团队的骨干成员参加工程实践能力的培训。

3、脱产培训以校外专业机构培训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的青年教师。

第二章 进修培训形式

第四条 工程实践能力培训以校外培训为主。

第五条 未经过工程实践能力锻炼的青年教师,原则上须到相关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工程实践能力的锻炼,提高其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培训至少累计3个月。实施方案和期满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申请进修培训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培训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专业上具有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安心本校工作。

2、培训必须列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申请培训的内容须与本人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一致。

3、本人所负责的工作能够妥善安排。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批准其培训申请:

1、已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2、因各种原因当年未被聘任。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聘期或年度教学、科研任务,连续2个学期教学评价(学生评分)在其所在二级单位倒数10%以内或全校倒数20%以内。

4、近三年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

5、重复申请已经历过的同一形式进修培训,时间间隔不足5年。

第四章 进修培训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学院于每年11月份前组织填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制定下一年度的进修培训计划。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表》按时报人事处。

第九条 根据学校规定每学期脱产培训人数控制在学院学院教师总数的5 %以内,合计不超过3人,因此原则上学院每个教研室不超过1人,特殊情况除外。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重点建设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可不占当年进修计划)。

第十条 工程实践能力培训工作由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培训单位以个人和单位推荐为主,培训人员的确定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最后的人选。

第十一条 培训人员脱产期间必须安心进修学习,不得承担本校教学工作,否则不记入教学工作量、不发放教学工作量酬金。

第十二条 培训人员在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结束后必须按时回院报到工作,否则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培训经费、待遇、义务和考核

第十四条培训经费、待遇、义务和考核按照学校广石化院[2011]70号《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凡参加青年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训工作的老师,在申报各类各层次项目、职称晋升、年度评先评优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的资格。

本实施方案如有与学校相关文件不符之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化学学院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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