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待处置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25 点击数:
各院(系、部、中心),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做好我校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处置申报工作做如下明确的规定:
1、提交待处置资产的信息。需要处置资产的单位,首先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网页下载“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四份,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填好后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其中:行政、教学资产归口设备处、后勤资产归口后勤处、图书资料归口图书馆、房屋及构建物归口基建处)提出申请,并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按申报表中规定的程序上报。
2、待处置资产的保管。待处置资产处置审批前,各单位应对待处置资产做好妥善保管工作,设备的主体和配件要齐全,指定由专人负责,不得乱堆乱放,防止实物资产的丢失。
3、待处置资产审批后的处理。待处置资产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集中回收存放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资产处置程序公开处置。
各单位对待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