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6-06-11 点击数:

关于印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提升经费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广大教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及《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工总〔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工会

2026年5月28日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不断提高学校工会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工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

第三条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自觉原则。学校工会要始终牢记党对工会的绝对领导和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三)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五)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

(六)厉行节约原则。学校工会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注重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健全工会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财务监督,依法接受学校审计监督。

第二章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工会收到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对学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

(一)会费收入应严格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擅自降低收缴标准或截留、挪用;

(二)拨缴经费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和比例进行计算和拨缴,确保经费足额到位;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

(四)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学校工会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学校工会为提升职工素质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可对获得相关技能、职称、学历证书的职工予以适当补助。

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对三天(含)以上的线下集中培训,方可设置优秀学员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学员总数的15%,最高奖励不得超过300元/人。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一授课老师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数的三分之二。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单项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3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2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项不超过2000元,且人均不超过200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开展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但每年不超过2次。学校工会派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不受此限制。

学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在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参照学校差旅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半天每人不超过50元)。

学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期间需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500元/人,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人。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活动,校内工作人员(含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校学生)不得领取劳务费。

学校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赁、购置方式,确需购置统一服装(含鞋子、帽子)的,每次不超过500元,每年同一会员累计不超过1000元。学校工会派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且需要统一服装的文体活动不受此限制。

学校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可开展1次职工联欢活动,人均费用不得超过200元,可购买干果、水果、饮料、点心等,可设置奖品以及支付活动所需的场地、道具、设备等支出。学校工会要加强与学校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职工健身活动,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可用工会经费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主要用于健身类教练、场地等开支,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会员。学校工会每年购买健身服务支出原则上控制在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的50%以内。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学校工会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宣传活动,外聘裁判、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参与人数以及奖励范围和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活动执行,设置奖项的相关活动次数和文体比赛活动次数合并计算,开展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讲活动,确需外聘宣讲人员的,其劳务费参照职工教育外聘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执行。

(四)劳模、教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支出。

为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学校工会可组织学校教职工会员开展乡村疗休养、先进教职工疗休养,工会经费可以对疗休养费用作适当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五天(含往返日)。具体按《广东工会职工疗休养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学校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50%。

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年度总额不超过人均3000元。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新入会(入职)的工会会员,福利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9月30日(含)前入职的会员,按当年标准全额发放;9月30日后入职的会员,按当年标准的一半发放。

学校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

学校工会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为参加活动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购买门票、支付讲解费等。

工会会员生日,学校工会为其发放生日蛋糕券,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0元。新入会(入职)的工会会员,生日慰问按以下标准执行:生日在入会(入职)之后的,当年予以发放;生日在入会(入职)之前的,当年不予发放。

工会会员结婚,学校工会给予本人600元的慰问金。夫妻双方都是学校工会会员的双方均可发放。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生育,学校工会给予一次性相应慰问金,标准为:一孩500元、二孩600元、三孩及以上每孩800元。夫妻双方都是学校工会会员的双方均可发放。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学校内部换岗不算在内),学校工会或者分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住院,学校工会或者分工会应予看望,同一人同一种病的慰问,每年不超过2次,同一人不同病的慰问,每年累计不超过3次。慰问标准为:

1.重大疾病住院,800元/次。(“重大疾病”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及相关补充规定的疾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脑卒中后遗症、严重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重度、严重脑损伤或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Ш度烧伤、急性重型肝炎、主动脉手术、其他经认可的权威医院依法认定的、符合医学共识的类似严重疾病。)

2.非重大疾病手术住院,500元/次;

3.患重大疾病长期治疗,500元/次;

4.一般治疗住院,300元/次;

5.计划生育“四术”(上环取环、结扎、人流、引产),300元/次。

工会会员本人及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合法养父母及养子女)去世,学校工会给予一定标准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

1.会员去世给予2000元慰问金;

2.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800元慰问金;

3.学校工会或者分工会慰问时可以购买不超过300元的花圈等丧葬用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教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团体奖励标准为每项不超过1000元,个人奖励标准为每项不超过3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对劳动和技能竞赛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额为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和职工“五小”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会员和教职工普惠性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包含但不限于在职职工住院医保补充互助保障、在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独生子女保健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和分工会可开展“六一”儿童节关爱活动,对参加活动的14岁(含)以下的工会会员子女,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学校工会和分工会不得未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六一”儿童节慰问品。

第十条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持。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以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职工(工会会员)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职业伤害、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学校工会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学校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教职工档案,设立教职工困难补助资金。补助由工会会员提出申请,经分工会核实后报校工会审核汇总,提交校工会生活福利监督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后发放。同一人当年内补助不超过2次。补助标准为:

1.工会会员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同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一次性补助2000元;

2.工会会员配偶或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同上),导致会员生活困难者,一次性补助1000元;

3.教职工家庭发生突发性灾难事故(如火灾、水灾、泥石流、地震、重大车祸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不得超过广东省总工会送温暖有关标准。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教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自身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经报请学校党委同意,每年开展一次评先评优工作(包括:工会工作“两先两优”、女教职工工作系列评优),表彰比例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奖励标准为:集体800元、小组300元、个人100元。

获得工会、妇联系列市级以上荣誉的集体或个人,授予单位仅颁发证书,学校工会给予相应奖励。集体荣誉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500元,省级1000元,市级800元;个人荣誉奖励标准为:国家级600元,省级500元,市级300元。

第十二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工会要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来源,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五条学校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结余资金不足的,可向学校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学校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行政补助收入不可用于发放节日慰问品。

第十六条学校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要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学校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会要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为,严格遵守国家、上级工会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终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要报上级工会备案;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实的活动方案,不可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或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金;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六一”儿童节活动、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费用报销时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参与人员名单、奖金或物品发放签领单、活动方案、通知等,购物发票须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明细清单;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编造虚假合同、虚报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学校工会下拨给各分工会的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为:分工会每次活动经费在5000元(含)以下,由分工会主席审批使用;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内,由分工会主席签名后,经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使用;50000元(含)以上的开支,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所有报销票据须经校工会审核后,按财务流程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工会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要加强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上级工会及相关部门查处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主动配合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要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应根据《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细化和调整工会经费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不得突破《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和标准,且须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在组织活动、开展慰问、发放奖励和补助时,要做到方案明确、审批手续齐全、签收规范到位。学校工会制定的该实施细则须报茂名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工会工会经费使用参照该实施细则执行,慰问金、困难补助不重复发放。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10日颁发的《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广石化院工〔2015〕11号)同时废止。之前校工会相关财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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