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0-03-27 点击数:

 

关于印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石化院工〔201512

各分工会: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工会

2015914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帮孤助残、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提倡热心公益、助人为乐精神,使我校有特别困难的教职工能得到更好的关心和帮助,按照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实施“送温暖工程”的精神,特设立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以下简称为“爱心基金”)。

第二条  爱心基金作为集体福利基本保障的特殊补充,秉承“以人为本、奉献爱心”的理念,弘扬互助合作精神,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教职工自愿捐款的办法,帮助教职工解决遇到的特殊困难,共同构建和谐幸福校园。

第三条 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使用爱心基金,成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审批、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爱心基金的来源及筹集

    第四条 爱心基金的来源

1、教职工自愿捐款。原则上每两年在教职工中组织一次个人捐款活动。

2、每年利用校庆纪念日及相关活动发动校友捐赠。

3、长期接受社会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热心人士捐赠。

4、校工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

第五条 对筹集的爱心基金造册登记,专款专用,基金发放需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爱心基金的援助对象、条件和原则

     第六条  爱心基金援助对象

个人或家庭因遭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身患重疾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本校在编在岗、代理制、新机制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七条  爱心基金援助条件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灾难性事件(如火灾、水灾、风灾、冰雪灾、地震、海啸、泥石流、车祸等)而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2、教职工身患恶症重病或因遭遇突发事件而致残、身亡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

3、因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爱心基金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援助者。

第八条 实行多捐赠多援助原则

对于同样需要援助的特别困难教职工,在给予适当援助的基础上,还视其历次向学校爱心基金捐款数额多少而最终确定援助数额,捐赠越多得到的援助相对比例越大。

 第四章 爱心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请基金援助程序:

1、个人向所在分工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交如下资料:

1)《爱心基金申请表》。

2)有效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有效疾病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关于灾情的证明等)。

2、所在分工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由工会小组长及分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学校工会办公室)。

3、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每位申请人的援助金额。

4、援助金额由基金财务出纳统一支付,受助者本人或其家属签领,并备案公布。

第十条  为确保爱心基金持续发挥作用,每年爱心基金援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特殊情况经集体讨论可略有突破,上一年度节余金额可直接转至下一年度。

第十一条 根据援助对象的不同情况,每年援助在职教职工的资金不超过当年可用爱心基金的70%,援助离退休人员的资金不超过当年可用爱心基金的30%。原则上在职教职工每人次援助的金额不超过2万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次援助金额根据当年需要援助的离退休人员人数确定。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一年只讨论12次基金援助情况。原则上不实施重复援助,如遇特殊情况须由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开展爱心基金相关活动费用(宣传活动用品、差旅费等)的开支由组织活动的单位负责,不在爱心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爱心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监督

第十四条 设立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监察处、审计处、党委办学院办、财务处、人事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等负责同志及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委员、教职工代表若干人组成,具体负责相关文件制定、讨论援助金额等事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筹集、保管、发放及建帐核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 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布一次爱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全体教职工会员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在捐赠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校外单位及个人除给予通报表彰外,凡单位捐款1万元及以上者授予“爱心捐助单位”称号,个人捐款3千元及以上者授予“爱心使者”称号,由学校工会及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爱心基金纪念册,对捐赠的个人及单位将载册留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广石化院工〔201113号)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爱心基金申请表

 

附件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爱心基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部门

单位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家庭电话

手机号码

银行卡号

开户名

申请

事由

 

 

 

 

本人签字:  

工会小组

推荐意见

 

签名:  

分工会

核实意见

 

 

签名:  

基金管理

委员会

意见

经讨论决定,同意资助 元。

 

(盖章):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存档,一份交工会存档;

2、请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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