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
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及慰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油〔2017〕24号
各院(系、部)、机关各处室:
经学校四届四次“双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及慰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学校工会反映。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2017年5月9日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离退休人员
困难补助及慰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合理使用教职工集体福利经费,让生病住院和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感受到学校集体的温暖,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广东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及慰问对象
本校在职在岗的困难教职工(含代理制、聘任制、新机制职工)及困难离退休人员(下文统称为教职工)。
第二章 困难补助
第三条申请补助理由及补助标准
(一)教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一次性补助2000元。“重大疾病”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规定的疾病释义,指:1. 心脏病(心肌梗塞);2.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 脑中风;4.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 癌症;6. 瘫痪;7.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 严重烧伤;9. 暴发性肝炎;10. 主动脉手术;11. 非典型肺炎;12. 其它权威医院认定类似病状。
(二)教职工配偶或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同上),导致教职工生活困难者,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教职工本人因患较大疾病住院(未达到重大疾病者,如需要动手术等),一次性补助1000元。
(四)教职工家庭发生突发性灾难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五)教职工本人长期患病造成生活有较大困难者,补助500元/次。
第四条 补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教职工书面申请或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交所在分工会的工会小组提出意见,分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工会办公室。
(二)审批。由学校教代会生活福利监督委员会讨论审批,无特殊情况,每学期集体讨论审批1次,同一人当年内补助一般不超过2次。
(三)公示。工会每年将教职工困难补助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章 慰 问
第五条教职工或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重伤)住院、手术、去世或家庭遭受突发性灾难事故等,由学校工会代表学校进行慰问。
第六条 去世慰问
对去世教职工家属或直系亲属去世的教职工,进行一次性慰问,慰问标准为:
(一)教职工去世慰问金1000元;
(二)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合法的养父、母及收养子女)去世慰问金800元。
第七条 生病慰问
对住院治疗的教职工进行常规性慰问,同一人同一种病的慰问,每年不超过2次,慰问标准为:
(一)重大疾病住院600元/次;
(二)非重大疾病手术住院500元/次;
(三)非住院长期患病卧床不起500元/次;
(四)一般治疗住院300元/次。
第八条 生育及计划生育“四术”慰问
(一)女教职工计划内生育慰问金300元;
(二)“四术”(上环取环、结扎、人流、引产)慰问金200元。
第九条 突发性灾难慰问
家庭遭受突发性灾难(如火灾、水灾、泥石流、地震、重大车祸等),一次性慰问1000元。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困难补助及慰问暂行办法》(广石化院〔2015〕47号)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