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教职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须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完成2022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单位无法代为个人办理)。
二、在年度汇算服务中,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学校财务处综合科也将接受教职工的现场咨询,帮助教职工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财务部综合科(官渡校区综合办公楼304室)联系人及电话:谢老师,汪老师,电话2923786
三、相关政策及申报程序见附件一,附件二。
教职工个人申报工作尽量在4月底前完成,感谢您对个税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客服热线:12366
附件二:申报程序及特别提醒
1、请先核对专项附加扣除,若已失效或漏填,请如在APP如实新增。
补报方式:点击【专项附加扣除】-【新增】-年度选择【2022】-申报方式要修改为【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2、银行卡绑定:
绑定方式:点击【个人中心】-【银行卡】-【添加】绑定在中国境内开户的银行一类借记卡。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账户状态正常。
3、开始申报后,若提示【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则点击该提示,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中分别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单独计税】进行申报测试,根据应纳税额选择合适的方式后再进行申报。
4、申报完成需要补税的老师,请务必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并及时补缴税款,否则将面临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同时,将影响个人征信。
如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请勿点击APP查询页面中的【申诉】,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财务部
20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