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

作者: 时间:2007-07-1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进修培训的重点逐步从单纯的学历进修转变为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和更新知识并举,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的继续教育,多层次、多形式开展进修培训工作。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努力提高思想素养和工作业务水平以及学历(学位)层次,不断增长才干。

第三条  进修培训优先选派“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中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学科教师及相关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四条  进修培训工作贯彻责任共担、效益共享的原则。在运行机制上实现从主要依靠学校行为转变为学校和个人二者的共同行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二章  申请进修培训条件

第六条  申请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专业上具有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安心本校工作。

(二)申请进修的专业与本人工作岗位相一致。

(三)申报全日制学历(学位)进修者,原则上应在本校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

(四)申请访问学者人员一般须受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需具有较好的科研背景。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需在本校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本校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批准进修培训申请:

(一)已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人员,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二)距上次脱产进修返校工作未满2年者。

(三)因各种原因当年未被聘任者。

(四)近三年内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及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者。

(五)正在参加某一形式的进修培训(岗前培训除外)者。

(六)博士后研究原则上不纳入学校进修培训计划。

第八条  已参加某一形式(或层次)进修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重复申请。若需参加的,不列入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费用自理,且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三章  进修培训形式

第九条  进修培训形式主要有:

(一)国内进修培训 

1、全日制脱产攻读学位;

2、定向、委托培养或在职(不脱产或半脱产)攻读博士学位;

3、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4、访问学者;

5、因教学计划修订、新增专业需要的新开本科课程进修;

6、研讨班、岗前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

7、其他业务培训等。

(二)出国(境)进修培训

1、国家、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

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出国留学进修;单位公派是指纳入学校校际交流计划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2、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等

第四章  进修培训经费

第十条  进修培训经费支付的标准:

(一)学校同意在职不脱产或半脱产(脱产进修时间不超过1年,下同)攻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学位证和有效票据,可报销学费、交通费、住宿费(以下简称为相关费用):文科20,000元,理工、艺术科25,000元。以上相关费用中,交通费每学期只能报销一次往返费用(火车或汽车),住宿费只能报销所在学校的学生公寓费用(下同)。定向或委培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凡全脱产学习者,只发基本工资,不予以报销学费、交通费、住宿费,毕业返校工作时执行当年引进人才政策。

学校遴选的学科带头人、“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经学校批准并通过国家正规考试入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其不脱产或半脱产攻读期间的相关费用按如下标准报销。

1、省级重点学科(含重点扶持学科)带头人、“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可报销相关费用:文科30,000元,理工、艺术科35,000元;

2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可报销相关费用:文科27,000元,理工、艺术科32,000元;

3、“千百十工程”校级培养对象,报销相关费用:文科25,000元,理工、艺术科30,000元;

4、如实际相关费用低于本条(一)款规定报销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二)不脱产或半脱产攻读硕士学位。凭学位证和有效票据,可报销部分学费、交通费、住宿费。200711日前入学就读的,按原标准报销相关费用;2007112009630入学就读的,按文科5000元,理工、艺术科6000元标准报销;200971日后考取并入学就读的,学校不再给予报销任何费用。

(三)访问学者。凭结业证书,可凭票报销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共4000/年(进修半年的报销费用减半),实际费用不到报销限额的按实际费用报销。

(四)因教学计划修订、新增专业需要的新开本科课程进修。从专业建设经费支付。

(五)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短期业务培训。属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范畴的从专业建设培训经费支付;干部培训从组织部的干部培训费中支付;专业技术类人员经学校批准参加培训,凭结业证及有效票据,可报销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50%;其他经学校批准参加专项业务技能培训的,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及培训费。

(六)岗前培训。凭结业证及有效票据,可报销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50%,报销总额不超过2000元。

(七)进修培训费用除学费、交通费、住宿费按上述规定由学校支付外,其它费用如报名费、体检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书费、设备费、论文打印、复印、版面费等由本人负担。

(八)全日制在外进修人员因临时工作需要被召回的,其往返费用按出差标准由召回单位报销。

(九)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干部职工的进修培训费用,由申请进修人所在单位负责,资助标准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

第五章  进修培训待遇

第十一条  半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校内津贴,学校只发基本工资,其余部分待取得学位后一年内补发

在职在岗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并完成不低于180标准学时/学年教学(全日制普通生)及科研工作量的人员,享受同类在岗人员工资待遇及校内津贴,若低于180标准学时/学年则按比例扣发其校内津贴。

第十二条  计划内统招(即调档)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如要求回校工作,学校优先接收,并享受当年学校人才引进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非学历学位脱产进修培训,学习期间校内津贴按同类行政人员的50%按月发放,其它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享受同类在岗人员工资待遇及校内津贴。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自离境下月起,不享受学校一切待遇,待学成归国回校后,享受学校当年引进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根据进修培训计划安排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在进修培训期间已符合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支付进修培训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二)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培训形式、内容、类型、时间、培训学校等。

(四)进修培训期间受到学校或进修单位的处分。

(五)在进修培训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章  进修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在做好“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前提下,根据本科教学、学科及专业建设需要和人才需求预测情况,每年11月份前制定出下一年度人员进修培训计划(附件一)并报人事处(每年的5月和11月组织填写并提交下一学期的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人事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经费计划情况、师资结构状况和学科建设需要,制定出全校教职工年度培训计划,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不得随意改变。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校每年脱产进修人数一般控制在教师总数的8%以内。

第十九条  纳入全校进修培训计划的人员,须先填写《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能办理报考或进修有关事宜。被录取后,持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入学前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书。凡参加全日制攻读学位者,应在入学时同步办理离校手续,如原与学校签有协议的还需办理相关退赔手续。

本科新开课程的进修学校,原则上应“就近、重点高校”;进修时间为半年,主修课程一门,辅修课程不少于两门。审批后因特殊情况有变动的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自费学习,提高学历,但亦需列入单位培养计划,报考时须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人事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半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脱产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回校工作相关手续,提交“进修人员中途返校工作审批表”。返校后须完成不低于180标准学时/学年全日制普通生教学、科研工作量(每学期初由所在二级单位提交教学工作量学年末由科研处提供科研工作量到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的进修培训,学习结束后,将有关证件、合法票据报人事处主管负责人(新开本科课程进修报教务处、干部培训报组织部)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访问学者、新开本科课程进修者还需同时将学习总结、访问学者报告表或试讲评议表交所在二级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培训计划安排在职进修的教职工,在进修期间须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需到进修学校进行集中授课、考试、答辩等,应凭进修学校通知、有效证明到所在二级单位(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者按事假处理。如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进修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期间应参加学校年度考核。脱产进修人员每学年应向本人所在二级单位(部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脱产进修培训人员学习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进修培训成绩单、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办理返校工作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报考全国统招统分硕士研究生人员,一经考取,须与学校脱离关系。服务期未满的应按有关协议赔偿相关费用。服务期未满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考取就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将作违约处理,按学校规定和相关协议赔偿相关费用,并责成其办理离校手续

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入学时办理离校手续,服务期未满的须履行相关违约责任,缴交违约金。如本人要求毕业后返校工作的,学校可与其签订毕业后接收的协议,回校工作后退还缴交的违约金。返校工作时执行当年引进人才政策,不予以报销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原服务期未满者,则需继续履行其相应的服务期。

第七章  进修培训义务

第二十七条  访问学者进修人员返校工作后,一个月内在校内公开作一场与访学有关的学术报告;访学一年的,应在进修学习结束后一年内在核心刊物以茂名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两篇(含)以上学术论文(访学半年的至少发表一篇)。达不到要求的只能报销学校规定可报销费用的50%,已报销的则从其本人工资中扣回。

第二十八条  进修新开本科课程人员返校后须就所学主要课程进行试讲,通过后才能报销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由学校资助(含工资及相关待遇等)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教职工,毕业或结业后应安心学校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服务年限(组织上建议调动者除外):

(一)学校派出的国外留学博士或3年制国外留学硕士,硕博连读的博士,服务年限为8年;

(二)学校派出的18月以下的国外留学硕士、出国访问学者(进修)10个月以上(含10个月)者、国内培养的博士,服务年限为5年。

(三)出国访问进修半年、国内脱产进修1学年(含)以上、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者,服务年限为3年。

(四)国内脱产进修1学期者,服务年限为2年。

第三十条  参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形式进修培训的,按学校文件规定有明确服务年限的人员,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服务年限从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返校报到次月起算。未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或在读期间要求调离学校者,按违约处理,须向学校支付违约金(博士2万元,硕士1万元,其他1元),还须退回学校在其脱产进修期间所支付的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工资待遇以及学校支付的进修培训费用。向学校支付的违约金及上述各项费用,可按其进修后返校服务年限的长短递减。应扣费用由人事处核算,申请调离学校者凭人事处开出的核算单到财务处一次性交款后,方允许办理商调手续。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茂名学院[2005]83号文同时废止。在本规定执行前已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在读硕士、博士,可按原协议执行或依本规定重新与学校签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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