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处室:
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鼓励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和指导老师切实做好勤工助学管理和育人工作,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广油[2021]3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二级单位(部门)、指导老师和勤工助学学生中评选勤工助学先进单位、优秀指导老师和先进个人(学生),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一)勤工助学先进单位
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满八个月(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二级单位(部门)。
(二)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
从事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满八个月(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在岗教职工。
(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
从事勤工助学工作满八个月(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二、评选条件
(一)勤工助学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严格按照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开展用工,指定一名副职指导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指定一名单位勤工助学负责老师,统一收集用工考勤材料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勤工助学工作;
2、制定较完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出台岗前培训、岗中引导、岗后激励措施,建立安全责任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严格做好勤工助学的考勤考核工作;
4、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注意引导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技巧、相处之道,重视勤工助学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二)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
1、以身作则,教育引导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技巧、相处之道,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2、工作认真负责,能完成该部门勤工助学的指导、组织、考核等工作;
3、按要求进行招聘,并按时、保质完成每月考勤考核材料报送;
4、为人师表,公平公正,善待学生,能及时把握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动态和事迹需求,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做到助学育人。
(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
1、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
2、品德优秀,踏实肯干,在同学中有较好的表率作用;
3、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虚心好学,服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4、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没有补考科目;
5、注重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工作技巧的学习和锻炼,业务水平提升快,工作质量高;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做到自强、诚信、感恩。
三、评选程序
(一)报名推荐
各用人单位按在岗学生5%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参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不足1名可推荐1名);各用人单位推荐1名符合条件的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参评优秀指导老师(无符合条件的可空缺),学校将根据评选条件、工作表现、上报材料评出10名(或少于10名)优秀指导老师;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参评先进单位,学校将根据评选条件、工作开展、上报材料评出5个(或少于5个)先进单位。
(二)学校评审
学校评选工作小组评选,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学校下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材料报送
(一)所需材料
1、参评先进单位填写《勤工助学先进单位申请表》(见附件3),提交勤工助学工作台账(管理制度、岗位培训材料等)、约1000字的勤工助学工作总结及4至5张集体工作照。
2、参评优秀指导老师填写《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约600字的勤工助学个人工作总结、感言及一张生活照;
3、参评先进个人填写《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约600字的勤工助学工作感言及一张生活照。
(二)报送时间
各用人单位需在2022年4月20日下午下班前将纸质版申报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官渡校区综合楼210或西城校区一站式服务大厅14号岗位),电子版材料发送到中心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黄瑞梅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