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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作者: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10-19

 

工程中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率,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界定

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计划管理

(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及购置计划,要以中心、学科的规划为依据,通盘考虑,合理布局,努力实现共享。

(二)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审批程序。先由中心组织相关学科专家或聘请校外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申购审批表,送科研主管部门和设备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或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审批表经批准后,任何个人不得变动。如确需变动,则应另填审批表,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条  验收、安装、调试

(一)订货合同生效后,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及技术负责人等组成验收小组,立即投入验收准备工作。

(二)仪器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对安装条件逐条检查落实(安装地点,安装地点的水、电,设备环境条件、检测设备等)。

(三)制订验收方案,准备验收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用的样品等。

(四)设备到达后,应尽快组织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验收完毕。

验收中要注意下列事项:

1、外观验收,如有破损,应保存证据,以备后用。

2、数量验收,实际数量与装箱单、合同、发票逐一核对。

3、型号验收,将收到的实物与合同规定,装箱单逐一核查。

4、质量验收,按合同规定,仪器设备说明书的指标,查验各技术指标的性能情况。

5、做好安装、验收、调试的记录。记录中应有验收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试验参数、性能指标。调试结束,参加人员要在安装、调试验收文件中签名。

6、安装、调试、验收工作,一定要在索赔期截止前30天完成。验收不合格,验收小组和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向供货方索赔,更换或退货。安装、调试、验收的所有文件材料,要在索赔期结束之前20天交到设备主管部门。

7、验收、调试合格后,要立即投入运行。在保修期内,要反复测试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

8、验收人员由供货方、用户、设备主管部门、招投标部门、审计部门组成。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

对于通用性强、可为多学科服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中心集中管理使用,为全校开放或对外开放。

1、集中管理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制订为全校或对外服务的规章制度。并设立有专人负责管理,同时要制订为全校或对外服务的有关规定。

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设备主管部门会同教学、教辅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制订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设备的运行维护费。

(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要实行岗位责任制。

1、指定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中级以上职称、熟悉该项工作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安全运行维护保养。

2、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任何个人不得启动仪器设备。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皆由个人负责。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上机证制度。

(四)每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都要有下列管理制度:

1、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

2、使用登记表。每次使用中,要有保管人、使用人双方的签名;

3、交接班制度。使用前后,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修理

(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修理,要立足于校内外结合,校内逐步建立一支专职兼职相结合的维修队伍。保修期内,由使用单位和设备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联系供货方来校修理。厂家来校修理时,校内使用、修理人员要跟班现场学习。保修期外,在校内维修队伍有较大把握的基础上,且零配件(或代用件)可买到时,自己修理。否则,联系校外保修点或厂家来校修理。(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修理报批手续。先由用户填写维修设备审批表报修单,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2千元以下维修费的报修单送设备主管部门审批。2千元至3万元维修费的报修单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手续。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1、仪器设备购置资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审批表、合同书、结算单(包括发票副本);报关单、保险单、商检证、运输单等,由设备主管部门归档,指定专人负责。

2、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调试、验收文件(测试数据、性能鉴定材料);技术图纸、照片、操作规程及安装说明书等,由使用单位归档。

3、运行记录和设备功能开发记录,由使用单位归档。

4、维修资料:检修记录、故障记录、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由使用单位归档。

5、自制设备资料:设计、试制、鉴定过程中的所有图纸、数据和批准文件材料等,由使用单位归档。

第九条  凡办法中未提及的各项事宜,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高校石油化工污染控制与清洁生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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