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2022年12月20日 16:40  点击:[]

欢迎各位考生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考点参加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根据国家、广东省和茂名市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要求,温馨提示如下:

1、请考生及时下载“准考证”,使用白色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内容。

2、请考生提前规划好出行时间和路线,核酸阳性考生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考生在赴考途中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医用外科或以上级别口罩,核酸阳性考生请佩戴N95口罩。

3、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粤康码、《健康应试承诺书》,佩戴口罩进入考点。在省外完成12月20日当天核酸检测的,还需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纸质、电子均可)。不佩戴口罩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点按照核酸检测结果分别设置专用通道,考生须根据进场路线安排进入相应考场,进入考场后,请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

4、普通考生请走学校正门(南门)1号通道进入考点。考生进入考点时,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有发热、咳嗽症状、密接考生和未按防疫要求监测的考生,经考点综合评估后,走学校正门(南门)2号通道进入应急考场参加考试;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考生请走学校西门(正对学校正门方向往左侧走500米左右)的3号通道进入考点隔离考场参加考试。具体路线见入校路线指示图(附件1)。

5、考点设置了电子哨兵、手机智能安检门和人脸识别系统检测,考生如需携带手机、背包等个人物品,请携带尽可能少量的物品,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将个人物品存放到物品存放区。请考生尽量在开考前60分钟以上到达考点,预留足够的时间配合工作人员完成检验有序入场。

6、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由于在进入考场时使用智能安检门、金属探测器等设备进行扫描检查,考生尽量不要携带、穿着金属质地的物品、服装(含钱包、钥匙、硬币等,女生尽量不要佩戴含有金属成分的手镯、项链、发夹等物品),以免延误安检时间。

7、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入场,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各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见附件2)。

9、普通考生考场在我校第二教学楼A栋、B栋;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考生考场在我校第二教学楼A栋2层;当天有发热、咳嗽症状的考生、密接考生和未按防疫要求监测等考生考场在第一教学楼应急考场。普通考生具体考场和教室安排考试当天可在第二教学楼一楼公告区查看或者2022年12月21日后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站查询(网址:https://site.gdupt.edu.cn/yz/index.htm;核酸检测阳性的考生在隔离考场(第二教学楼A栋2层)考试,具体考场和教室安排将根据考生核酸检测结果进行重新安排,届时将在网站或通过考生手机通知。

10、考生应按规定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并按要求在统考科目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凡因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以及漏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应当在答题纸(卡)规定的区域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考生必须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和考号。

11、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手表、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智能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如携带水杯、水瓶,请携带透明水杯、水瓶。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主观题答题只能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考场设有挂钟,各考场的电子挂钟时间为参考时间,考试时间以考场内铃声为准。

12、考生车辆不能进入校园,考试当天,请考生步行进入校园。

13、考点考试期间在考场一楼供应盒饭,有需要的考生可自行购买。

14、考区内设有医疗点,在第二教学楼B栋308。

15、考试期间请考生自备饮用水。

16、考点监督举报方式:

电话:0668-2923378;0668-2923758

电子邮箱:jwb2923787@gdupt.edu.cn;

gduptyzb@126.com


预祝全体考生取得优异成绩!

 

附件:1、入校路线指示图

     2、考场规则

     3、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报考点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1

入校路线指示图

 

 

 

 

 

 

附件2: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智能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3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84条明确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具体包括: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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