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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时间 : 2020.01.1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素质国际人才培养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建设,为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学校国际学生教育质量,推进学校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学校国际教育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规模适当、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深刻把握国际学生教育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统筹兼顾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着力培养知华、友华、学有所长的优秀国际学生,提升学校国际声誉。

第二章  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和预科

第五条  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可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六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收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中确定的招生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七条  入学标准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根据学校国际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合理规定学校国际学生入学标准,包括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

(一)最低学历要求

学校国际学生入学标准中的最低学历要求为:  

专科、本科入学要求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3级或4级且通向高等教育”的要求)

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6级或7级课程”的要求)

博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特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7级课程”的要求)

学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政府间学历学位互认协议中约定了对方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准入条件的,依照已签署的互认协议执行。

(二)语言能力要求

学校国际学生入学标准中,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中文能力要求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对于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如果国际学生来自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招生录取时,国际学生需提供英语为学习语言或工作语言的相关证明;如果国际学生来自以非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需提供雅思(IELTS)或托福(TOEFL)参考成绩证明,招生录取时,雅思综合成绩需达5.5或以上,托福网考(IBT)需达68或以上,托福机考(CBT)需达190或以上,托福纸考(PBT)需达520或以上。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以上相关证明,则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英语入学考试。

第八条  招生和录取

(一)招生录取基本原则

学校如实、准确、全面地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在招生宣传和咨询中坚持诚信原则,为国际学生的求学选择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学校的招生和录取遵循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定合理的考试考核方式,招收和选拔有学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国际学生,保障和持续提高生源质量,承担维护教育公平的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生机制,依法依规地开拓招生渠道,稳步扩大国际学生招生规模,提升生源质量。

(二)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如下:

1. 在学校的领导下,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接受能力制定每年学校招收国际本科学生计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根据二级学院接受能力制定每年学校招收联合培养的国际研究生计划;非学历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征求教务处和接收国际学生学习的二级学院意见后制定实施。

2.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及时公布招生专业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吸引高质量、高层次的国际学生来校学习。

3.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对申请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和申请材料提出录取名单,报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予以录取。

4. 申请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无须参加入学考试,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学习申请材料后,报学校审批后予以录取或接收。

5.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将国际学生录取材料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批复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制作,并负责将录取通知书及签证办理材料及时送达国际学生。

6.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迎新、入学、体检、缴费、居留许可及医疗保险等来华来校的手续办理工作。国际学生入学工作完成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将国际学生新生名册及相关录取档案材料报送学校相关处(室)办理新生注册手续。

(三)招生信息和咨询

学校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外国学生提供真实全面、符合国际学生特点的招生信息,提供良好的招生咨询服务。学校提供的招生相关信息包括:

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所在城市概况、学校办学条件等。

教育项目情况,包括学历层次、培养目标、学制、授予学位、转学和转专业规定等。

招生程序和录取要求,包括申请时限和方式、入学标准、考试考核方式、经济保证要求、违规处理、录取日程等。

财务规定和政策,包括收费标准、支付方式、退费政策等;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校园文化和生活,包括宿舍或公寓的条件和申请方式、饮食、医疗、保险、交通、文体活动、社团组织等。

咨询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

(四)入学考试和考核

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国际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确保录取的学生达到预定的入学标准。学校可自行或联合其他高等学校研制和实施符合办学实际、满足评价要求的国际学生入学考试。

学校在研究主要生源国教育情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国际学生入学的学术水平要求和评价方式,根据教育经历中取得的学业成绩和学术成果、参加我国教育考试的成绩和参加外国有公信力的教育考试的成绩等依据,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进行准确评价。

(五)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

学校按照明确规范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入学考试或考核成绩,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国际学生录取结果,并对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和妥善存档。

对于已在其他高校获得相应学分的国际学生,经学校二级学院考察合格并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后,方可录取并视情况认可其学分。

(六)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

学校实施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项目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学校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七)身份资格审查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入学标准中明确规定国际学生申请入学的身份资格,建立有效的审查程序对申请人的国籍等身份资格予以审查。

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国际学生身份进入学校本专科阶段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学校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

申请人属于中国公民移民外国或其他可能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形的,学校应当向当地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其国籍,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其中的拟录取人员情况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八)经济保证审核

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当地一般生活成本水平,按照可以充分保障国际学生学习、生活、国际旅行等合理费用的原则,规定国际学生申请入学的经济保证标准;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指导标准执行。学校要求申请入学的国际学生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经济保证证明,并按照审慎、尽职原则进行审核。

(九)外部服务

学校在国际学生招生录取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委托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代理。学校在国际学生招生信息提供和咨询中用外部服务时,按照审慎、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规范履行监管责任,维护教育秩序和国际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条  预科教育

学校重视发挥预科教育在提高本科生源质量、扩大生源规模上的作用,积极开展国际学生预科教育。学校可开设预科教育项目,招收符合适当标准的国际学生,进行汉语和学科基础知识教学,使国际学生达到本科入学标准、适应在华学习生活。学校的国际学生预科教育项目应当满足相应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十条  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学校国际学生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基本制度规定。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应当属于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并且是国家规定可以对外开放的专业。

根据培养方案,攻读学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通过相应考核,取得规定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后,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申请授予学位材料后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审定结果,负责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合格的国际学生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

学校联合培养国际研究生的学位按与联合培养单位所签协议处理。

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完成学习或科研工作后,经二级学院批准同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接受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颁发结业证书或研修证书。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目标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国际化战略、服务面向、优势和特色,结合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设置情况,制定学校国际学生人才培养目标。

(一)学科专业水平

学校国际学生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学校相关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致,符合相应教育层次、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或相关规范。

(二)对中国的认识和理解

国际学生应当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

(三)语言能力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

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四)跨文化和全球胜任力

国际学生应当具备包容、认知和适应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知识、态度和技能,能够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作用。

本科层次国际学生应当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初步能力。

硕士层次国际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好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并具备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能力。

博士层次国际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创新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理论、技能和方法,在国际事务中具有竞争优势。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

学校根据相应层次和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结合国际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明确、适用的专业培养方案。

(一)培养方案基本要求

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满足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国际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应国际学生的学习特点。

(二)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

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不应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学校应当安排充足、适用的汉语课程和中国概况类课程,满足国际学生修课需求。

国际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三)实践教学

国际学生的实践教学应当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同时,与国际学生的职业规划相结合,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接收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负责按照教学计划安排落实国际学生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的场所及活动安排。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和开展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学位论文

学校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我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二级学院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使用外国语言。 

学校应当规范组织国际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国际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五)培养方案的复审和修订

学校定期复审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并进行必要修订,以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顺应来华国际学生教育发展形势。教务处负责组织二级学院修订适合国际本科生的培养方案并进行审核。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组织二级学院修订适合联合培养的国际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进行审核。

(六)课程资源开发

学校持续开发适应国际学生培养的课程资源,在理学、工学等国际通用专业上不断提高课程体系的国际兼容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  师资队伍

学校制定建设高水平教学师资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