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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 : 2020.01.13  点击数:

广油党〔20193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有”好教师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师德为先,将师德表现作为全校教师岗位聘用和考核评价的首要内容。师德评价结果与岗位晋升、岗位晋级、年度考核、续聘等挂钩,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非固定编制工作人员由具体用工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教学事故的按照有关专门文件规定给予处理,其它失范行为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理。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界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被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学校师德投诉举报平台设在学校监察处,受理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监察处视涉嫌失范行为类型交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处理。处理按以下阶段进行:

(一)前期研判阶段

涉嫌失范行为发生后,负责职能部门会同教师所在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核查。经初步核查后,负责职能部门、教师所在单位会同党办校办、监察处、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等部门研判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认为已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立即成立由负责职能部门牵头的调查小组。

(二)调查处置阶段

调查小组开展深入调查取证,形成师德失范行为调查报告,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考虑失范行为性质及影响程度作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由负责职能部门执行处理决定。监察处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和相关单位。

(三)后期跟踪阶段

教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所在支部负责人应与教师本人开展定期谈话,实施后期跟踪监督。处理期满后,负责职能部门应根据教师本人的悔改表现提出延期或解除处理的建议,经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作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处理决定和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条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提出复核、申诉。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七条  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师德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可以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可以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对于违反师德情节较重或者重大而取消导师资格的,学校可以作出导师资格终身禁止的决定。

(二)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一)款规定外,还可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聘。需要开除或解聘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一)款和(二)款外,还可以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于存在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撤销教师本人所有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解除工作合同,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于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全校应当强化“一盘棋”意识,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学院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为校级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全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院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均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师德重大问题报告机制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师德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建立健全各院级党组织与基层教工党支部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发挥调动基层教工党支部的组织功能,形成院级领导联系教师、谈心谈话等制度,及时了解教师思想状况和具体诉求。

第六章  问责机制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分别向学校做出检讨,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