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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对外新闻报道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12 作者:xcb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严格纪律,规范管理,切实加强我校的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环境和氛围,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宣传工作的方针、路线、政策,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学校中心工作,通过准确、生动、及时的宣传报道,更好地展示和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学校知名度、增强学校师生员工凝聚力,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服务。

第三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统一归口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管理,凡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发生的新闻事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和举措,或涉及全校性的宣传报道,统一由新闻中心进行对外宣传报道。各单位组织常规性或一般性活动、会议等重大事项,需要在社会媒体对外宣传报道的,由新闻中心进行指导,并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核、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社会媒体进行新闻发布。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在本规定规范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进行对外宣传报道。

第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方式,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就学校的工作事宜邀请或接受社会媒体采访(包括电话采访),对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法规或出于个人目的而为之者,学校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照相关管理制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学校部门(单位)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损害学校声誉的。

第七条 各单位、个人接受校外媒体采访,须经新闻中心批准方可进行。新闻中心负责新闻媒体及记者的联系和接待工作。校外记者来我校采访须出示记者证、工作证、介绍信或采访函等,经新闻中心批准,由新闻中心安排专人对接或陪同采访。对经过批准的采访活动,各单位(部门)应热情接待,积极协助、配合其工作。

(一)单位(部门)或个人遇有新闻媒体主动采访,在媒体与其联系之后,应立即从党委宣传部网页“下载专区”下载《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接受校外媒体进校采访申报表》填写好相应内容报送党委宣传部,然后按照党委宣传部意见处理。

(二)单位(部门)邀请校外媒体进校采访,事前应按照党委宣传部关于“邀请校外媒体进校采访申报流程”办好申报手续后方可邀请。

(三)全校性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或突发性事件的新闻发布,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由新闻中心(必要时会同学校各有关方面)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于个人采写的新闻稿件,投稿人在向校外媒体投稿前,必须报送新闻中心审核,并按新闻中心的审核意见进行处理。

(五)严禁在对外宣传活动中泄露国家机密和我校秘密事项。

第八条 邀请采访与接受采访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以及向外投稿的投稿人,要对新闻宣传的效果负责,并应在其后主动收集发表的稿件(文字、图片、视频等),送党委宣传部登记存档。

第九条 对外宣传报道冠名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属我校单位(部门)和个人对外公开宣传有关学校内容的新闻报道,必须冠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总名称。

(二)对外宣传如使用涉及校名、校训、校徽、校门等标志的,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志。

第十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学校形象,发现未经学校批准同意的社会媒体人员私下采访要主动向新闻中心报告并制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包含以下附件:

(一)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邀请校外媒体进校采访申报表。

(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接受校外媒体进校采访申报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


(广石化院党〔201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