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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宣传设施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12 作者:xcb 来源: 点击:

为净化、美化校园环境,规范校园文化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切实加强我校宣传设施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指称的学校宣传设施目前包括官渡校区教工宿舍3栋、8栋宣传橱窗,2栋公告(海报)栏;学生一饭堂对面宣传橱窗,公告(海报)栏;第一教学楼内“共青团信息”栏、学术二室前宣传橱窗和西门宣传橱窗;光华校区一号、二号楼前宣传橱窗,三号楼西侧黑板报和公告(海报)栏;官渡校区第一教学楼阅报栏,学生宿舍一区、二区、三区阅报栏和光华校区阅报栏。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对各宣传设施从宏观上负有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具体管理使用上,作如下划分:

(一)官渡校区教工宿舍3栋、8栋宣传橱窗,2栋公告(海报)栏;第一教学楼学术二室前宣传橱窗;光华校区二号楼前宣传橱窗,官渡校区和光华校区阅报栏,由党委宣传部主办。着重从宏观上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事件或时事形势,报道学校的整体工作和重大活动或进行专题宣传。

(二)第一教学楼“共青团信息”栏,学生一饭堂对面宣传橱窗、公告(海报)栏,光华校区三号楼西侧黑板报和公告(海报)栏由校团委主办,以宣传、介绍共青团工作,有关校园文化建设、第二课堂活动及学生社团的工作动态,专题宣传学生工作(与学生处联合主办)为主。

(三)第一教学楼西门宣传橱窗,一块由教务处主办,重点是介绍教务信息、宣传教学工作动态、展示教学科研成果等;一块由学生处主办,重点是介绍招生就业信息、宣传学生工作动态、展示素质教育成果等。

(四)光华校区一号楼前宣传橱窗,由成人教育学院自主管理,以宣传本学院招生、教学等工作为主。

(五)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党委宣传部可以调用所有宣传橱窗或者对所有宣传橱窗的主题,内容、形式等进行统一布置。

第三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主办的宣传橱窗,应在舆轮导向、政治原则上严格把关,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宣传橱窗的内容既应反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又应贴近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师生员工的实际,及时准确反映学校工作的最新动态,确保宣传内容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二)立足正面宣传,突出主旋律,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政风,宣传学校教学、改革的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成就;介绍我校取得突出成就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的教师、科研人员、职工和先进人物;介绍优秀学生,交流学习经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等。

(三)要在服务中心、凝聚人心上下功夫,要紧密围绕学校的育人目标、改革发展,鼓舞士气,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引导广大师生既要看到学校的历史成就,又要正视学校的发展现状,更要前瞻学校的美好未来,从而唤起广大师生的爱校意识,增强师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推进学校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

(四)宣传橱窗每年度至少出四期,一般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初更新内容。每期内容应主题突出,图文并茂。同时,可根据需要出增刊和专刊。不得让橱窗闲置不用。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需张贴的通知、告示、启事、海报等,必须张贴在学校统一设置的公告(海报)栏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为举办学术报告及讲座等需要张贴的各类告示、海报等,均需举办活动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后,方可张贴。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张贴告示、海报等宣传品。

(二)学生各类文体活动的告示、海报等,均需经学生处或校团委登记盖章之后方可张贴。校外单位与校内单位、部门联合开展活动的海报及广告均需经联办的校内单位、部门登记盖章后方可张贴。

(三)有关寻物、失物招领类启事均需经保卫处登记后方可张贴。

(四)所张贴的告示、海报及广告等,必须整齐、美观地张贴在公告(海报)栏的有效区域内,不得超出版面范围之外,并要求内容健康、版面整洁,语言文字与书写规范、准确,署明单位名称和时间,张贴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经特别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一周。学校的公示性文件,按其规定时限执行。无论何种张贴物,张贴期限一到,张贴单位(人)要即时清除。

(五)临时活动场所的张贴物可采用活动宣传板块的方式张贴和摆放,在活动结束后即时清拆干净。

第五条  宣传设施的日常维护由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要注意经常清擦,保持外观整洁,出现破损、脱漆、烂坏等情况,应及时报修。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是全校宣传设施的主管部门,总务、后勤部门协助做好制作、安装和维修工作,保卫部门协助做好相关护卫工作。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应对单位、部门主办的宣传橱窗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学年结束前,进行一次全校性的总结、评比。对管理规范和宣传效果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上述宣传设施以及校园内的建筑物、树木、灯柱、宣传牌和电线杆等擅自覆盖、张贴宣传品。

违反上述规定者,必须负责撤除所贴张贴物,并清理干净张贴处。两次违反规定者,校内的,由党委宣传部予以通报批评;校外的,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损坏宣传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