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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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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按国家标准GB6441-86规定,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漏电等; 忘记关闭设备; 忽视警告标记、警告信号; 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奔跑作业;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器超速运转; 违章驾驶机动车; 酒后作业; 客货混载; 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膜;工件紧固不牢;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其他;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拆除了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其他;

3、使用不安全设备: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其他;

4、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进入涵洞;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易燃易爆场合明火;私自搭乘矿车;在绞车道行走;未及时嘹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作用: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带防护手套;未穿安全鞋;未带安全帽;未佩带呼吸护具;未佩带安全带;未戴工作帽;其他;

12、不安全装束: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其他;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按国家标准GB6441-86规定,“不安全状态”包括:

(一)、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1、

无防护: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风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危房内作业;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其他;

2、

防护不当: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防爆装置不当;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放炮作业隐蔽场所有缺陷;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其他。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通道门遮挡视线;制动装置有缺陷;安全距离不够;拦车网有缺陷;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棱;其它;

2、强度不够: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其它;

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其它;

4、维修、调整不良: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施失灵;其它。


(三)、个人防护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所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照度不足;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

2、通风不良: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风流短路;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瓦斯超限;其它;

3、作业场所狭窄;

4、作业场地杂乱: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其它;

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7、地面滑: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冰雪覆盖;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8、贮存方法不安全;

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三、事故的分类

(一)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从广义的角度讲,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由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从安全角度讲,事故主要是指伤亡事故,又称伤害。根据能量转移理论,伤亡事故指人们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条件有关的外来能量,这种能量在一定条件下异常释放,反作用于人体,致使人身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现象。


在伤亡事故中,我国重点抓了企业职工的伤亡事故,先后制定了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22-86)。在这两个标准中,从企业职工的角度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1991年3月1日国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也是这么定义的。


事故既然是一种意外事件,那么就同其他事物一样,也具有本身特有的一些属性。掌握这些特性,对我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及预防事故具有指导性作用。


概括起来,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

1.因果性

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对预防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将起到积极作用。


2.随机性

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这就给事故的预防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因此,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意义。


3.潜伏性

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如果这时有一触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人们应认识事故的潜伏性,克服麻痹思想。在生产活动中,某些企业较长时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思想隐患。

4.可预防性

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一个原则即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故调查,找到已发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从根本上降低我国的伤亡事故发生频率。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事故的分类主要是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分类总的原则是: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和积累资料,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指事故发生后,按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 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列为重伤: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者;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部位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它四指中任何一节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8)内脏伤害。指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

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指发生事故后,按照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这一分类方法同50年代制定的分类标准相比有所改进。具体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划分。

(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措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①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②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③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相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④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通火源爆炸的事故。

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四、安全色及安全标志


1、安全色分别是什么颜色?各有什么含义?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绿色:表示提示、通行、安全状态

黄色:表示警告、注意

2、安全标志的构成:安全色、几何图标、图形符号。

3、安全标志分类有几种?各有何意思?

禁止标志: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如:禁止烟火、禁止停留等)。

指令标志:必须遵守的意思(如:必须戴安全帽等)。

警告标志: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如:注意安全、当心触电等)。

提示标志:示意图标的方向(如:安全通道、行人车辆通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