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http://web2.gdupt.edu.cn/sbc/index.php?s=/Index/viewnews/aid/41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09]121号)
为维护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设备安全责任制。各二级学院(系、部)分管实验室的领导对本学院、系(部)所有教学仪器设备安全情况负责,实验室主任对所管辖实验室的教学仪器设备安全情况负责,实验员对所管理实验室的教学仪器设备安全情况负责。责任到个人,安全到个人。
第二条 严格实验操作规程。对有危险的实验操作教师和实验员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及时制止、纠正不规范的操作,杜绝实验事故的发生。对新调配到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和初次参加实验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要上墙。设备运行时须有设备管理人员在场,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使用设备,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程运作。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及维修情况必须记录存档。
第四条 实验室的危险品要有严密的保管措施。剧毒、易制毒及放射性的化学药品必须设置专用保险箱并由学校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存放于实验室内,保管和领出使用要有两位专职人员共同负责。对有毒、有害试剂、物品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的登记工作。“实验三废”的排放要符合环保要求,废旧药品及废旧试剂瓶等,由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会同保卫处负责收集,并由保卫处负责处理。
第五条 进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有害细菌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场监护。学生做实验时要打开消防通道。要保证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不许在走廊过道和楼梯间设立铁闸、物品架、实验台或堆放仪器设备及杂物等。
第六条 提高防火、防雷意识,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选择合适的环境小心存放。要经常检查实验室的电源、气源、水源、火源是否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根据实验室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器材随时可用。实验室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和拆除,以及烧焊和起重等作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负责施工。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
第七条 强化“关电”意识。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把所有非必要电源切断,对必须不间断供电的设备要安排专人负责经常监控,空调机、烘箱和电炉等大功率耗电设备非必要不得通宵开机。提高“防盗”意识,实验室钥匙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得转借他人,必要时须经实验室领导批准方可借出。下班时要锁好门窗,关闭电源、火源和气源等,对损坏的门窗要及时报修,杜绝安全隐患。
第八条 保持实验室内安静,不得在实验大楼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除实验需要外,不准在实验室内使用明火和蒸煮物品。节假日使用实验室须报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外来人员到实验室参观、学习等,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报二级学院(系、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批准。实验楼除值班人员外,一律不许住人。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除立即组织抢救处理外,具体情况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对事故的责任者将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按学校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03]53号)和《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06]103号)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