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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09]129号)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设备管理工作。教学、教辅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在设备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对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并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设备的科学化网络化管理。对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
第四条 学校的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通过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性的设备按照统一规定管理。制定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管理制度,实现设备优化配置,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采购设备坚持优质低价原则,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进口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所购设备在设备主管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设备的调拨、出售、报损、报废必须按照《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09]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设备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防止盲购、积压、损毁、丢失等事故发生。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爱护设备,保证设备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学校提倡和鼓励教职工自行研制设备,自行研制的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 从事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各类经费拨款、自有款、自筹款等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无偿调入、捐赠、自制的设备。
第二章 计划与购置
第十条 设备购置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分轻重缓急,制定出长远购置计划和年度采购计划。制定长远设备购置计划与年度采购计划,要坚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的制度。每年五月份各教学、教辅单位向设备主管部门报送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申购设备要认真选型,坚持资源共享、不盲目追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设备购置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设备购置审批程序。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先由申购单位填写《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审批表》,经专家组(专家组由教学、教辅单位分管实验室领导、相关实验室主任及学科专家或聘请校外专家组成)进行可行性论证,教学、教辅单位分管领导、专家组长分别签名后送设备主管部门(属科研经费购置的,先送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再送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单价10万以下设备申购计划,由各教学、教辅单位汇总审核,交设备主管部门汇总。设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单价3万元以下的设备申购计划,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计划外的临时申购,可按上述规定办理。改变计划,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属于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重新申请。
(二)申请购置设备,要认真填写设备申购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因审批表填写错误,造成无法购置或错购时,责任一律由填表单位自行承担。
(三)采购人员应按审批表采购。不按审批表采购致使设备不适用,造成积压浪费,其责任由采购人员承担。
(四)因市场缺货等原因,无法按审批表采购时,采购人员应及时通报申购单位。
(五)设备订货、签约手续,归口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具体事宜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办理。
(六) 设备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上旬和12月下旬,通过网络向各教学、教辅单位通报设备购置计划执行情况。各教学、教辅单位可随时到设备主管部门了解本单位购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设备采购属政府采购范畴的,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09]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设备验收
(一)从设备到达用户当天起,七天内应开箱验收。
1、数量验收:按合同、运输装箱单同实际物品逐一核对、验收。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同装箱单逐一核对。
2、技术验收:按设备订货合同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核对各项指标,并做好记录。
(二)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
(三)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备验收结束,要写出验收报告。内容包括件数核对,技术指标验证情况。设备验收报告由用户负责提交;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由供货方、用户、设备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签字,属招投标的,还应由招投标办相关人员签字,原始件归档设备主管部门。
(五)验收中,发现缺少零配件,技术资料不全或技术指标不达标时,由设备采购人员会同设备申购人共同向供货单位提出索赔、退换、补齐等事宜。
第十三条 自制设备
(一)自制实验设备(软件)是指由师生员工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自行设计、加工制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其特点是: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专用于实验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软件);国内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自制能节约大量实验教学设备费的仪器设备(软件);有重大实验教学效益,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软件)。
(二)自制实验设备(软件)的发展方向是:可增强学生在实验中的动手与创新能力;逐步以它们特有的技术保证实现实验室的完全开放;能使教学实验质量达到一个更高的档次。
(三)自制实验设备(软件)立项的原则优先考虑用于学生实验中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及技术基础课实验项目,在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同时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自制实验设备(软件)的使用期限必须在五年以上(自投入使用起计)。
(四)自制实验设备(软件)项目经费来源: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全部由学校投入;未经学校批准的项目,经费自理。自制设备投入使用,并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核销制造费用。
(五)凡是提出需要自制实验仪器设备(软件)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填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自制仪器设备(软件)项目申请书》,提出自制实验设备项目,阐明该项目的目的、申请金额及计划完成时间等详细情况。
(六)申请自制实验设备(软件)项目,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自行评审,经实验室(中心)主任、二级学院(系、部)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审核。
(七)学校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专家组组长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署审核意见,报请学校审批立项。
(八)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其项目经费在财务处设立专项,实行专款专用。
(九)自制实验设备(软件)经费,由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额度进行管理。经费下达后,各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时间抓紧实施,争取早出成果、早出效益。
(十)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书面向设备主管部门汇报进展情况。不能按原计划时间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向设备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预计完成时间。
(十一)自制实验设备(软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将经费挪作他用,学校将收回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
(十二)自制实验设备(软件)项目完成后,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自制实验设备(软件)项目验收鉴定申请书》,提出组织验收及鉴定申请。
(十三)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鉴定项目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鉴定。
(十四)自制实验设备(软件)项目通过各级鉴定,该项目的负责人及参加人员享受各级成果。
(十五)对于优秀的自制实验设备(软件)项目,学校将对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其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十七)通过鉴定的自制实验设备(软件),必须及时按项目决算费用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十八) 自制实验设备(软件)已作固定资产处置的,按《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09]91号)执行。
第三章 设备使用、维护与维修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使用及维修程序,由资产管理员按岗位责任制执行。在用设备的完好率应保持在90%以上。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套)建立操作规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完好可用。具体按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度,提高使用率,其中贵重仪器设备应集中安装(专用设备除外),统一管理。教学、教辅单位内互借,须实验室主任批准;教学、教辅单位间借用,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借给校外单位,要经教学、教辅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设备借用一律要办理借用手续。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借给校外单位人员单独使用。学校设备原则上不得私人借回家中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报修。由报修单位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立项审批表》,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设备主管部门。维修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3万元(含3万元)须报请校长审批。
(二)界定。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界定维修费列支渠道。
(三)维修。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包括送外单位维修)。
(四)报销。设备维修费用报销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上采取帐、物、卡管理制度,分三级管理。
(一)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建有全校设备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教学、教辅单位有本单位设备明细帐(用计算机管理);实验分室(含研究室,下同)有设备明细帐并保存有设备卡片。
(二)各教学、教辅单位每年组织各实验室清点设备一次,要求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三)学校每三年组织一次全校性设备清点核对工作。
第十九条 设备购置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结合经济能力、环境条件、技术力量等统筹考虑。以适用为原则,做到选型合理,不允许盲目追求高标准。
第二十条 校内设备调拨
(一)校内各教学、教辅单位之间设备调拨,须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教学、教辅单位内部各实验分室的设备调拨,由单位领导批准。但应持设备卡片到设备主管部门更改设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后长期不用或选型不当、错误购置等原因,造成设备闲置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视为积压设备。积压设备处理的原则是:
(一)校内调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校内调拨。
(二)定价出售。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 设备报损、报废及校外调拨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报废处理:
1、购置年代久远,设备陈旧落后,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
2、损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费用高。
(二)设备报废及校外调拨手续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设备被窃丢失,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同时报告教学、教辅单位主管领导和设备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设备管理检查评比活动,以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学校对设备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设备购置审批程序,自行购置设备,造成价高质次,甚至不能使用等损失的,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备到达实验室,无故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半年后仍未开箱验收的,学校收回设备,并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二)进口设备未能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或不按学校规定的程序验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不遵守设备借用审批程序,将设备借出实验室使用,造成丢失、损坏情况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属贵重仪器设备,损失额度巨大或属有意违规的,如触犯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率低,又拒不执行学校“专管共用”管理条例的,由学校收回并重新划拨。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越权办理设备调拨手续,学校追回非法调拨的设备。当事人有损公肥私行为的,追回非法所得,并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不按规定自行处理积压、报废设备的,学校收回处理所得。发现有损公利已的,追回学校应得收入。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03]53号)、《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条例》(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06]103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