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教育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及其从事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单位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工期、成本等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绩效,增加建设工程项目价值,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审计,要广泛联系单位内外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各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充分掌握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市场动态情况,全面了解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物资、环境等资源情况和土地、交通、气候等建设条件,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行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第六条 单位内部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内部审计监督,与建设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协同,配合并协助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按照内部审计规定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行为,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管理活动,包括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标底审核、工程合同、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工作中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各单位应严格把关,加强全过程监管和业务复核,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有效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重点内容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实现全覆盖,审计范围涵盖:
(一)各类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形成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和装修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水电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安保消防及通信网络等以及其他有关的工程项目;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阶段,指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及预算、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结(决)算、资产交付等。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决策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绩效审计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建设工程的合同控制、资金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等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风险管理手段和防范措施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等各阶段的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阶段送审起点金额,对送审起点金额以下的项目可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管理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主要材料及设备确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进度管理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安排纳入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既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或环节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开展全面审计监督,也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部分环节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开展专项审计监督。
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对各项具体建设活动过程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以下内容要求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材料:
(一)预算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资金来源;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相关文件、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其他相关材料;
(二)采购招标环节,包括:用户需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合同模板、其他相关材料;
(三)合同管理环节,包括:立项审批文件、预算审批文件、用户需求书、采购计划表、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招标图纸和清单、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初稿、其他相关材料;
(四)结算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相关文件、各阶段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施工结算工程付款、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主要材料价款核定等资料、工程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其他需要的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以下时间要求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材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预算、采购招标、合同环节的材料,应实时报送;
(二)结算环节的材料,应在竣工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报送;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当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按规定要求书面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专项审计报告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可有效利用其审计结果,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单位利益情形的,应当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四)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六)工程结算审核手续不齐备擅自办理结算以及工程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七)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八)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情形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意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意见建议,应按照审计整改的规定,开展审计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教育厅于2016年1月14日印发的《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