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修培训

作者: 时间:2008-11-28 点击数:

1.   申请进修培训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专业上具有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安心本校工作。

(二)申请进修的专业与本人工作岗位相一致。

(三)申报全日制学历(学位)进修者,原则上应在本校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

(四)申请访问学者人员一般须受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需具有较好的科研背景。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需在本校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在本校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批准进修培训申请:

(一)已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人员,在待批或待调期间。

(二)距上次脱产进修返校工作未满2年者。

(三)因各种原因当年未被聘任者。

(四)近三年内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及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者。

(五)正在参加某一形式的进修培训(岗前培训除外)者。

(六)博士后研究原则上不纳入学校进修培训计划。

3.   进修培训经费支付的标准:

(一)学校同意在职不脱产或半脱产(脱产进修时间不超过1年,下同)攻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学位证和有效票据,可报销学费、交通费、住宿费(以下简称为相关费用):文科20,000元,理工、艺术科25,000元。以上相关费用中,交通费每学期只能报销一次往返费用(火车或汽车),住宿费只能报销所在学校的学生公寓费用(下同)。定向或委培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凡全脱产学习者,只发基本工资,不予以报销学费、交通费、住宿费,毕业返校工作时执行当年引进人才政策。

学校遴选的学科带头人、“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经学校批准并通过国家正规考试入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其不脱产或半脱产攻读期间的相关费用按如下标准报销。

1、省级重点学科(含重点扶持学科)带头人、“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可报销相关费用:文科30,000元,理工、艺术科35,000元;

2、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可报销相关费用:文科27,000元,理工、艺术科32,000元;

3、“千百十工程”校级培养对象,报销相关费用:文科25,000元,理工、艺术科30,000元;

4、如实际相关费用低于本条(一)款规定报销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二)不脱产或半脱产攻读硕士学位。凭学位证和有效票据,可报销部分学费、交通费、住宿费。200711日前入学就读的,按原标准报销相关费用;200711日至2009630日入学就读的,按文科5000元,理工、艺术科6000元标准报销;200971日后考取并入学就读的,学校不再给予报销任何费用。

(三)访问学者。凭结业证书,可凭票报销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共4000/年(进修半年的报销费用减半),实际费用不到报销限额的按实际费用报销。

(四)因教学计划修订、新增专业需要的新开本科课程进修。从专业建设经费支付。

(五)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短期业务培训。属专业建设或课程建设范畴的从专业建设培训经费支付;干部培训从组织部的干部培训费中支付;专业技术类人员经学校批准参加培训,凭结业证及有效票据,可报销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50%;其他经学校批准参加专项业务技能培训的,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及培训费。

(六)岗前培训。凭结业证及有效票据,可报销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50%,报销总额不超过2000元。

(七)进修培训费用除学费、交通费、住宿费按上述规定由学校支付外,其它费用如报名费、体检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书费、设备费、论文打印、复印、版面费等由本人负担。

(八)全日制在外进修人员因临时工作需要被召回的,其往返费用按出差标准由召回单位报销。

(九)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干部职工的进修培训费用,由申请进修人所在单位负责,资助标准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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