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鼓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为国家和广东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当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根据省府办公厅《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粤府办〔2002〕17号)和《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2〕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的对象是人事行政关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特殊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
第三条 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考核,特殊津贴的核准发放,人事行政关系变动及人员增减情况,有关信息材料建档及数据库的建立等。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特贴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已离退休的特贴人员可不参加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第六条 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特贴人员,由所在地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对特贴人员在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成绩和新贡献,考核单位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对领取特殊津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大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特贴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用欺骗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贴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已不具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三)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理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四)在职特贴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出国(境)定居的,停发特殊津贴。
(五)人事行政关系调离我省的,停发特殊津贴。
(六)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发下一年度的特殊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取消特殊津贴。
(七)特贴人员去世的,从去世后的下个月起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第九条 特贴人员津贴发放的变动情况,由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人事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每个季度的变动信息材料(见附表1)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特贴人员所在单位属非驻穗的省直和中央单位,分别于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送其单位所在地人事局汇总上报,其中人事行政关系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或每年新增的特贴人员,经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填写《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变动情况表》(附表1)及软盘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后,享受相应的省特殊津贴待遇。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特贴人员专门档案,记载和保存特贴人员的选拔、推荐以及年度考核等有关材料。对特贴人员的增减、特殊津贴发放变动等情况必须详实登记。特贴人员调动工作,其享受特殊津贴的档案及相关材料应随人事行政关系一并转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特贴人员的管理工作,每年3月底前,务必填写《20××年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及变动情况统计表》、《20××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登记表》和《20××年度继续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登记表》(附表2、3、4)并附函报省人事厅。
第十二条 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具体负责我省特贴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数据库,系统掌握全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基本情况、特贴发放、年度考核和人员增减等情况,实行跟踪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