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建立符合人力资源市场化和我校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固定和流动结合、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的规定和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以及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学校决定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对象
(一)学校岗位需要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引进高职称、高学历人员的配偶,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不包括符合我校当年引进人才条件者)。
(三)经学校同意的其他按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的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待遇
(一)薪酬福利待遇:
1、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依据岗位性质、学历、职称、工作量及职责任务等确定,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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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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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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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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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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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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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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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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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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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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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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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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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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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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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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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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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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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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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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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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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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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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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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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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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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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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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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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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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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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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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既有学历又有职称人员,二者选一,就高不就低
2、绩效工资发放,教学人员在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时全额发放,超工作量另行计算;在管理、教辅岗位的人员及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同类在职人员岗位性质和职责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称职全额发放;考核基本称职,按50%发放,考核不称职不发放,并解除聘用合同。
3、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的,每年正常晋升一次基本工资,调薪幅度为基本工资的2%。工资标准及调薪幅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学校财力状况,经学校批准后进行调整。
4、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学校按国家、广东省和茂名市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险等)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其中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校直接从支付给本人的薪酬中扣缴。
(二)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租用校内周转房。
(三)可以参加学校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四)按规定享受探亲、培训等待遇。
(五)在聘用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学校根据各用人单位定编、定岗和工作需要情况,确定进人数量和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填写《代理制人员聘用审批表》(见附件1),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习、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给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审查。
(二)聘用考核。学校成立招聘领导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监察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三)学校审批。招聘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公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人事代理的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张贴公示或通过学校网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五)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本人持人事处开具的人事代理证明到茂名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挂靠手续。
(六)办理报到手续。人事代理人员凭茂名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挂靠证明到学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七)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的人员与学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人事代理合同书》(见附件2)及《茂名学院聘用合同书(人事代理人员)》(见附件3)。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茂名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后生效。
四、人事代理人员管理
(一)学校与茂名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集体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二)茂名市人才服务中心接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各类人事业务服务。具体办理各类证明材料、因私出境手续、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负责管理人事代理人员个人档案;负责办理集体落户手续。
(三)人事代理为有偿服务,代理费由学校统一向茂名市人才服务中心交纳。本人辞职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后,学校即与其脱离代理关系,且不再为其交纳代理费。
(四)学校人事处定期将代理人员考核、职称评定、奖惩、工资档案等材料转交茂名市人才服务中心,存入本人档案。
(五)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受聘人工作职责、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中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事项。首次聘用实施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试用期三个月。且试用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转入正式聘用。聘用期3年。聘用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符合校内其它单位应聘条件者,也可转岗聘用。聘用合同期满或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1个月告知对方,并根据学校聘任管理办法,办理解聘、续聘、辞聘或不聘等手续。
(六)聘期3年满后,对于表现优秀并达到调入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在编制允许且工作确实需要时,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考核筛选以调入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
(七)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八)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办理有关证明函件,可持学校介绍信到茂名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九)合同期内聘用岗位发生变化的,需经原聘任单位同意解除原聘用合同,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十)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合同期未满经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者,本人先结清与学校关系,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交茂名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备案。
五、附 则
(一)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己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协商或由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制度处理。
(二)国家人事代理政策调整时,以上条款及具体管理措施将依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学校和后勤集团聘用的临时工不适用此暂行办法。
(四)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原《茂名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茂名学院[2007] 87号)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