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统一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和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转发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1号),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一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二)岗位条件
专业对口。
(三)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参加全省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学习,提供参加学习的证明。
二、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获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年以上。
2、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外语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全国职称外语B级以上统考合格成绩。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考外语:
(1) 获得硕士学位。
(2)属于政策倾斜范围(按粤人发[2003]178号和粤人发[2005]177号)。
(三)论文条件(对经济、会计类不作要求)
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三、本暂行规定不适用于在教师岗位的人员。
四、本暂行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凡与前学校相关规定矛盾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若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