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横向科研项目可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3    作者:     点击:

各相关单位、个人:

为鼓励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2138502/content.html)文件精神,符合文件规定、经申请获批的横向科研项目可办理免征增值税,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合同成功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后,可申请免征增值税(详见附件1)。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详见附件2)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二、申请程序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申请免征增值税,须先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登录“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申报管理-填写申请书-新增项目申请-项目类别-区域创新能力与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卖方单位,按系统要求填写合同相关内容并提交科技局审核。(注意:在系统填报时,合同信息-登记机构处请选择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二)下载认定登记证明

项目负责人提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后,若认定成功(有茂名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即可在线查看并下载“认定登记证照”及“登记机构证照”。

(三)填报预借票据申请或经费认领申请信息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上申请横向项目预开发票或者经费认领时可选择增值税税率为“0%”,然后持该项目彩印纸质版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照及登记机构证照(须有茂名市科学技术局电子章,两式2份),到科研处(综合办公楼713)开具预借票据申请表或项目信息卡后,持合同原件及以上纸质材料到财务处开具票据。该认定证明科研处及财务处各留存一份。

三、其他情况

(一)对于合同上已明确约定需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不符合免征增值税要求。

(二)凡初次开具发票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之前的不再办理免征增值税申请。

(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作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的附属合同时,才符合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要求。

联系人:王老师,电话:18816802838/0668-2998612。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科学技术部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