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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5-01-13    作者:科研处·协同创新办公室     点击:

 

各相关单位、个人: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文件精神,为使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合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1、接待费:由校办统一发文管理。

2、交通费:确因项目研发需要而支出的汽油费、路桥费,可以在纵向课题(科技计划类) 间接费用科目中报销,总额度不超过扣除科研管理费之外间接经费用额度的50%。由科研处审批、签字。

3、劳务费:

纵向经费报销劳务费,按照2013年7月18日下发的“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广石化院〔2013〕45号)执行,由科研处审核、签字。

横向经费按双方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立项时科研处有存底的经费开支计划(预算)报销劳务费,由科研处审核、签字。

4、测试费化验加工费:纵向经费报销测试化验加工费,应注明测试内容、单价、测试数量;大宗(1万元以上,含1万元)测试化验加工费,应签订委托合同。由科研处审核、签字。

5、校级科研经费购买图书需报增资产。纵向、横向经费不做硬性要求。

以上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