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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20    作者:科研处·协同创新办公室     点击: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提高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带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激发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发展规划》(粤委办〔201155号)、《中共茂名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茂发〔201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方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为茂名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研究,要突出应用对策研究,紧紧围绕茂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遴选课题,开展应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运用科学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进一步拓宽和深化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领域,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指导实践。加强学科建设,组织开展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

 第四条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研究,要按照质量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控制总量,追求质量,突出重点,合理确定研究项目的数量、类型和领域,整合资源,实行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联合攻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领导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审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相关文件;审批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审定规划成果获奖项目等。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全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市社科规划办是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组织、管理、验收、推广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和实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相关文件;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指南;组织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管理市社科规划专项研究经费;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聘任学科评审组成员;受国家、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国家级、省级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交流等。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的需要设立学科评审组,聘任学科评审组成员。学科评审组主要职责是:协助制订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评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拟立项项目,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提供咨询服务等。学科评审组成员均为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由高等院校、党政职能部门、相关社科研究机构等单位推荐,由市社科规划办审定、调整,主要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面向全市,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分为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决策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类别。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统筹,市社科规划办具体经办,采用招标或委托研究的方式立项。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三类。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市委、市政府委托项目,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的时间完成。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茂名市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具有副高(含行政副处,下同)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均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不具备职称资格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年龄在39岁以下、不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可作为“青年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次限报一项,且不能作为另一项目课题组成员参加申报。非项目负责人的课题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能超过两项。有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省、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者可以到市社科规划办索取《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或登陆茂名市社科联网站下载,网址:http://skl.maoming.gov.cn),按《申请书》要求填报。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书》严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在受理截止日期前将《申请书》等申请材料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一般经过资格审查、学科组专家评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三个环节。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规划经费总额,确定各类项目、各个学科的立项数额和资助等级。

第十九条 学科专家评审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凡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与者一律回避。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从学科评审组及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条 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公布,并将立项通知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回执确定是否接受立项,并上报市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查询或泄露有关评审专家及评审过程的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决策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实行抽查制度。被抽查的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及市社科规划办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项目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完成期限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若不提出申请而擅自改变以上内容,或无故延期半年以上,市社科规划办不受理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以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好项目经费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资助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在项目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下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要单独记账,妥善保存账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的财务审查。

第二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按资助总额的70%30%分两次拨付资助经费。市社科规划办在收到项目负责人立项回执后执行第一次拨款,第二次拨款作为预留经费,待成果鉴定并获得通过后拨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

(五)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并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按资助总额的3%以内提取,其他项目按资助总额的5%以内提取。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分配使用。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三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结项后所余经费,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留作原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以及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三十三条 鼓励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出版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一份,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各五份,并附上电子版。

第三十五条 申请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系列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系列论文不少于2篇(含2篇);研究报告,一般要求2万字以上;专著,一般要求10万字以上。

第三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的,在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XXXX年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最终成果为专著、研究报告的,未经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鉴定或虽经鉴定但未获得通过,出版时不能标明“XXXX年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如成果确实有先出版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出版并标明“XXXX年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市社科规划办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XXXX年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市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为专著、研究报告的,实行双向匿名通讯鉴定制度。申请结项的最终成果和课题总结中不得注明课题组成员的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特别委托项目、重大决策项目和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可采取通讯鉴定,也可以申请会议鉴定。会议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和主持,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人员不能参与。

第三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遴选通讯鉴定专家,按规定标准支付专家鉴定费用。

第四十条 实行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制度。对于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公正评审的鉴定专家,市社科规划办记入信誉良好专家档案;对于不负责任、徇私不公的鉴定专家,不再聘用。

第四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市社科规划办颁发《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

(二)初次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课题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鉴定费用由课题组承担。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等。

第四十三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销的项目,市社科规划办终止预留经费拨款,冻结并追回已拨出经费余款。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四十四条 实行最终成果鉴定结果的复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项目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课题组支付。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四十五条 实行鉴定结果公布制度。所有项目成果的最终鉴定等级均通过“茂名市社科联”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立项项目的申报、结项、以及最终成果等资料建档立案。

第四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办理。市社科规划办对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