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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经费使用管理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广石化院院办〔2015〕18号)

发布日期:2015-10-15    作者:科研处·协同创新办公室     点击:

 

关于提高经费使用管理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广石化院院办〔201518号)

关于提高经费使用管理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院(系、部)、机关各处室: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财务预算执行进度,同时推进校院(系、部)二级管理改革,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立项

(一)次年所有校内统筹经费的立项项目必须于年底前完成立项,再根据项目情况安排预算经费。

(二)学校年度预算中已经明确的单项项目,按预算执行,不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大类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列出二级项目清单,在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批年度预算时一并提交研究,审批通过后具体单项项目不再提交审批。审批通过的二级项目清单,由经费统筹掌握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系、部、实验室、中心)加盖公章后,分送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及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部门),作为执行依据。

(四)经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财政专项,按项目申报书或协议书约定执行,不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预算外增加的项目,不超过100,000元的,由校长审批;超过100,000元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党委党委会审批。

二、关于第一类经费的借款及报销审批权限

由经费管理单位(部门)领导审批。

三、关于第二类经费的借款及报销审批权限

(一)30,000元及以下的经费,由经费管理单位(部门)领导审批;30,000元及以下的二次分配的经费,由实际使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

(二)30,000元(原5,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的,由相应业务职能部门领导审批。

(三)50,000元(原5,000元)以上100,000元(原5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100,000元(原50,000元)及以上200,000元(原10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五)200,000元(原100,000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四、关于财政专项(不含教研、科研、学科、基建专项)的借款及报销审批权限

(一)30,000元(原10,000元)及以下的,由经费使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

(二)3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的,由相应业务职能部门领导审批。

(三)50,000元(原10,000元)以上100,000元(原5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100,000元(原50,000元)及以上200,000元(原10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五)200,000元(原100,000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五、关于教研、科研、学科、建设经费的借款及报销审批权限

(一)10,000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10,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二级单位领导审批。

(三)30,000元以上50,000元及以下的,由相应业务职能部门领导审批。

(四)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100,000元及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六)200,000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六、关于基本建设(含大修)经费的借款及报销审批权限

(一)30,000元(原10,000元)及以下的,由业务职能单位(部门)领导审批。

(二)3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200,000元(原50,000元)及以上500,000元(原10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四)500,000元(原100,000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七、关于人员支出经费审批权限

(一)日常工资发放由人事处长签发。

(二)临时(零星)人员费用支出30,000元及以下的,由人事处领导审批。

(三)临时(零星)人员费用支出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临时(零星)人员费用支出100,000元及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五)临时(零星)人员费用支出200,000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非由人事处负责发放的人员费用暂按原规定执行。

八、关于教职工公务外出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调研、培训等公务活动,需预先办理审批手续,具体由经费主管单位(部门)领导负责审批。

(二)教职工外出开展公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公务出差相关规定。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乘坐交通工具,需事先征得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否则一律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九、有关要求

(一)各业务职能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以及配套实施办法。

(二)要增强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学校的改革发展。

(三)要加大经费使用监管力度,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风险防控。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办公室

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