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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资采购审批相关问题的通知(广石化院院办〔2015〕20号)

发布日期:2015-11-04    作者:科研处·协同创新办公室     点击:

关于物资采购审批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物资采购审批相关问题的通知(广石化院院办〔2015〕20号)

 

各院(系、部)、机关各处室: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财务预算执行进度,同时推进校院(系、部)二级管理改革,根据学校《关于提高经费使用管理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学校物资采购审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资采购立项审批

物资采购项目立项前需落实经费来源,经费来源按照学校《关于提高经费使用管理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项目立项”相关要求执行。属于同一专项项目或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不得人为分拆立项回避招标。物资采购项目使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物资采购项目审批表》办理审批程序。

(一)第二类及财政专项经费物资采购立项

15万元及以下的物资采购立项,由经费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2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立项,按程序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立项,按程序报分管经费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2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立项,按程序报校长审批。

(二)教研、科研、学科项目(含人才专项)经费物资采购立项

11万元及以下的物资采购立项,由课题(项目)负责人审批。

21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物资采购立项,由物资使用二级单位(简称“二级单位”,下同)负责人审批。

3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物资采购立项,由相应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4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立项,按程序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分管经费校领导审批。

5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立项,按程序报分管经费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62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立项,按程序报校长审批。

(三)重大项目论证

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含仪器设备采购)属于重大项目,物资采购立项前需先进行论证。其中:

1.批量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由二级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2.批量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含仪器设备采购),由经费管理单位(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3.单价4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由经费管理单位(部门)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物资采购按《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进行,不再重新论证。其他专项项目如在申报或项目研究合同中已列具物资清单的,则按清单执行,不再重新论证。无列具清单物资在10万元及以上的则按重大项目论证执行。

二、物资采购方式

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用物资,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复印机、文印设备、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相机、摄像机、电视机、移动存储设备、空调、汽车等按照政府相关采购规定进行采购,其他物资采购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第二类及财政专项经费物资采购方式

11万元及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由经费管理单位(部门)自行采购。

21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零星物资网上竞价系统》进行网上竞价。竞价系统不能采购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物资使用单位分散采购。

3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网上竞价或现场竞价采购。

4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投标办公室集中招标。

(二)教研、科研、学科项目(含人才专项)经费的物资采购方式

11万元及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含专用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材料与易耗品),由项目组(课题组)自行采购。

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可委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或由二级单位自行采购。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要成立询价谈判小组(3人及以上单数)进行货比三家,要有询价和谈判记录,最后由二级单位审核(盖章)确认。

3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用网上竞价采购,网上竞价不能采购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

410万元及以上采购物资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投标办公室集中招标。

 三、物资采购合同

(一)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的一般采购合同,学校统一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批、签署。

(二)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按程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统一授权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署。

(三)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按程序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统一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署。

(四)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合同,按程序报校长审批。统一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署。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可参照上述金额执行。

四、物资采购项目验收

(一)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物资采购项目验收,由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并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10万元及以上物资采购项目验收,由项目所在二级单位组织验收小组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采购金额在5千元及以下的项目可办理简易验收程序,即验收人在发票背面签名确认验收,不需填写验收报告。5千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验收通过后,填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物资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作为财务报账付款附件资料。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仪器设备及无形资产)按程序进行固定资产报增。

五、其他

(一)横向科研经费的物资采购项目,按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如合同未约定的,按本通知相关程序执行。

(二)易制毒、剧毒类物资采购按《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进行。

(三)其他未涉及的物资采购问题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业务职能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以及配套实施办法。

(二)要增强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加强物资采购验收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学校的改革发展。

(三)要加大物资采购相关环节的监管力度,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风险防控。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办公室

                                 2015年10月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办公室               20151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