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粤委办〔2017〕1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有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形成我省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垫付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及相关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四)合理安排人员费。项目承担单位在编人员的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六)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使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四、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审批和信息化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并建立采购数据信息化共享机制,切实减少重复、多头采购。(省财政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省财政厅、海关广东分署、省国税局负责)
五、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二)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有关部门要采取并联审批方式,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有关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六、加强规范管理,切实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人员费用开支、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岗位分离、内部审核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省科技、教育、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科研项目检查评审清单制度,切实精简检查评审。省科技厅、教育厅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完善科研特殊事项开支管理,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管理使用。省财政厅要及时安排下达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加快办理科研项目资金结转结余手续。项目主管部门要改进项目合同签订手续,加快科研项目资金转拨进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将科研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通知科研人员。(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省科技厅要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对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客观记录;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科研失信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逐步形成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和管理制度办法。(省科技厅负责)
七、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7年3月底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省财政厅要出台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项目主管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结合科研活动实际,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事后监督机制,加强对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省纪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强宣传督查指导。省财政厅、科技厅要加强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宣传解读,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