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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建筑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admin 时间:2015-09-17 阅读次数: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建筑工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学院新建、扩建、维修及绿化工程项目等。 

    第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核程序: 

    1、总务处是学校基建和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校内各单位需要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报总务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 

    2、基建维修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由总务处根据学院批准的基建维修年度计划,按工程项目轻重缓急安排立项报批手续,填写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进行分级审批。工程估算投资在1万元以下的立项由总务处处长审批,1万 - 10万元的立项由主管副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立项由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特急工程由总务处处理,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条  单项基建、维修(含零星)工程,估算投资超过5千元的工程开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送审计处、财务处、院长办公室、主管副院长审批;工程投资超过5万元的须有院长审批。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按茂名学院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采用逐级审批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好工程进度表,付款时须开具正式发票。 

    第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 

总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管理,现场管理,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做好工程的“三控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纸、规范、合同进行施工。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 

属于建设局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参加人员按规定安排,其它工程项目验收由总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预(结)算审核及奖惩。 

    1、总务部门收到工程预(结)算后,基建科对手续完备结算资料齐全的项目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安排预算员进行审核,时间紧审核任务多时经领导批准,可由总务部门委托外审,一审完成后送学校审计进行复审,三方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定案。总务处把审定的结算书报送有关领导签字,然后再送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2、为了鼓励工程审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防止施工单位高冒估算,提高投资效益,凡施工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结)算,编制误差率超过5%(不含5%)以上或低于5%时,从施工单位的工程造价中扣减一定金额,作为经济制约罚金。计算公式如下:扣减金额=核减金额×5%,扣减金额作为奖金来源。 

    3、扣减金额由财务处在支付结算工程款时核定扣除,建帐核算。 

    第九条  审计处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