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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房产管理规定
发布:admin 时间:2015-09-17 阅读次数: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房产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房产的管理,确保房屋的合理使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使房产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房屋的使用性质,全校房屋划分为四类:⑴教学、办公、科研等公共用房;⑵福利用房;⑶学生宿舍用房;⑷教工住宅用房。 

    第三条  校内的公有房屋实行二级管理制,一级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二级为房屋使用管理。一级管理由基建与房产管理处资产部门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真实掌握公有房屋的产权、座落、结构、面积、设备、使用、租赁、损坏、维修以及面积增减变化情况,并负责指导、检查二级管理的使用情况,二级管理由直接使用房屋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有关条款合理使用房屋。 

    第二章  公用房屋的管理 

    第四条  教学、办公、科研等单位要求使用公共用房,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基建与房产管理处会制定方案,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最后办理移交房门钥匙。 

    第五条  直接使用房屋的单位,必须遵守协议,合理使用。不得转让、空置,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与性质(包括擅自安排住人),如需改变结构及住宿人员的,须经基建与房产管理处同意,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否则,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房屋。 

    第六条  直接使用房屋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具体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房屋的质量情况,积极配合基建与房产管理处做好维修防范工作。凡因玩忽职守(不查不报或报后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一般不准校外单位或个人到学院内租用公房,如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工确实工作上需要租房,应在租赁前一个月内向基建与房产管理处提交租赁房屋使用面积、使用内容申请书。基建与房产管理处在接到申请书后,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是否同意租赁,如同意出租,再报主管副院长批准。租赁时应填写租赁住房合同书,并定期交纳房屋租金。 

    第三章  福利用房及学生宿舍用房管理 

    第八条  福利用房学生宿舍的管理由后勤集团负责,维修按后勤社会化协议书执行。 

    第四章  教工住房的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房改房不得私自转让给他人或抵押贷款。维修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租住公有住房,按市房委会有关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租住公有住房分配,由基建与房产管理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程序制定分房方案,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受房人自接到新房钥匙起,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原房,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加意见,再经基建与房产管理处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否则,每延期一天,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用房和个别职工临时调整住房,由基建与房产管理处根据房产资源给予安排。 

    第十四条  分配给教工居住的住房,不得私自调换或转给他人居住,一经查实,停发住房补贴,并收回住房。 

    第十五条  夫妇如有一方在其他单位受到住房,应在受房二十天内,退交本院住房,逾期不退每天罚款50元,并停发违章期间的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教工调离本院,先退房,后办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教工退房时,不得将装修部分拆除,也不得提出索赔装修费,并将室内的垃圾清理干净。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如果因生活上需要租房,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批,并填写租赁合同书。 

    第五章  租用房屋的维修 

    第十九条  租用房屋的维修,由住户到基建与房产管理处如实填写报修申请单。按先后、缓急给予安排处理。属急修的当天派工勘察处理,缓修的也须几天内派人到现场勘察,作出正确的处理方案、责任归属,并转告申请人。 

    第二十条  凡维修范围涉及到上下左右住户的,各邻居要积极配合,不得无理阻挠或故意延续施工。 

第二十一条  已房改住房维修费用(公共部分除外),由用户(产权人)自行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房管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或借调房分房之机勒索受贿,违者按情节轻重,由学校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房管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攻击和打击报复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基建与房产管理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