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兼职纪检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8-04-04    作者:jiwei    浏览次数: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兼职纪检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广油党〔201924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依照中共广东省纪委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高校纪委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下属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总支部,下称“单位”)均须设立兼职纪检监察员纪检委员)。

第三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产生,由各单位结合换届推选,报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

第四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纪委的领导下,行使纪检监察职权,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职责:

(一)协助学校和本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学校要求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二)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学校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单位和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单位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纪律作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三)协助学校纪委和本单位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四)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结合所在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及治理腐败的制度和措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五)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受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涉及工作作风、服务态度问题的信访件,受理后应组织核查,根据收集的证据、办理的依据以及核查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学校纪委备案;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件,受理后应立即移交学校纪委处理。

(六)加强与本单位职工群众的联系,征求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配合学校做好校内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巡察)工作。

)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工作权限:

(一)列席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参加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二)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和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对本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或直接向学校纪委如实反映情况。

)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工作作风、服务态度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初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勤政廉政;

(二)热爱纪检监察工作,为人正派,法制观念强,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干群关系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三)具有大局意识,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熟悉国家政策法规,熟悉党纪政纪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的有关政策法规

(五)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第八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每年度考核一次,结合年终工作考核进行。主要依据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在同等情况下,应以优先考虑。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措施不力,经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九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兼职纪检监察员的适岗性教育培训。

(一)实行岗前培训。学校纪委每年将集中时间对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纪检监察干部基础业务知识培训。

(二)强化业务培训。将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培训纳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地组织兼职纪检监察员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鼓励日常学习。兼职纪检监察员应加强日常学习,以学促用,掌握纪检监察的常规知识和处理流程。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学校纪委采取不定期召开兼职纪检监察员座谈会、研讨会、汇报会等形式,交流情况,探讨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学校纪委保护兼职纪检监察员正常履职的权利,对兼职纪检监察员正常履职行为进行干扰、阻挠,甚至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作严肃处理。

)兼职纪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参加学校层面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和案件调查等工作时,各单位应予全力支持,不得以影响工作为由阻挠妨碍。

第十一条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纪委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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