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14-11-04    作者:jiwei    浏览次数:

 

 

广油党〔2019〕5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共广东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以及中共广东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实施领导、组织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党廉办”),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工会、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审计处等部门领导组成,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

各二级单位(部门)成立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学校纪委负监督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坚持完善并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坚持学校“三重一大”问题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制度。要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校级副职党政领导要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单位(包括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参加校级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参加所分管单位(包括联系单位)中层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学校纪委书记要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向党委和行政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和完善校纪委会议事规则,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查处学校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落实、亲自督办;要对本单位(部门)其他领导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单位(部门)其他领导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部门)副职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工作的指导、组织和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单位(部门)、教职员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分工,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保证任务落实;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党内生活,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质量;

(三)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党委中心组学习专题研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坚持不懈地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从教意识,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和大学生廉洁教育;

(四)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增强制度刚性和执行力,规范权力运行,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五)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规范选人用人程序,选好用好干部,加强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强化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六)深化作风建设,健全密切联系广大师生、群众的制度机制,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学校“六条意见”,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七)从严治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自觉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对党员干部、教职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有不良苗头及时约谈、提醒和纠正;

(八)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纪委独立行使监督权,及时听取纪委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九)定期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及时研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督促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八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按照学校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责任进行责任分解,制定有效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本单位各项任务的落实。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自查活动,总结分析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向学校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及上级和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确保上级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三)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学校“六条意见”,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大力整治“庸、懒、散、奢”等突出问题,重点监督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

(四)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全面掌握本单位党员干部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的廉洁从政状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的学习作为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风险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廉洁从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组织参加学校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支持和参与学校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校园氛围。

(五)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抓好责任分解和落实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对本单位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特别针对涉及人、财、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通过查找评估风险、制定实施防控措施,努力实现提前预防、实时监控、及时化解廉政风险。

(六)每年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根据学校党委和纪委的要求抓好落实;负责报告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根据学校党委和纪委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学校纪委调查处理;

(七)充分发挥本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作用,支持其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应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学校纪委负责。

第九条 学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监督责任: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及其他各项纪律;

(三)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四)监督检查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学校干部选拔、人才招聘、经费管理、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校办产业、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科研立项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情况,及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

(六)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

(七)按照学校党委要求,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工作,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加强对重点岗位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采取点题汇报、询问质询等方式,督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原则: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与检查考核领导班子成员相结合,以检查考核个人为主的原则;坚持检查考核内容与岗位责任相结合,以检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为主的原则。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本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的情况;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六)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面的情况,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着力纠正“四风”问题;

(七)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选人用人、学术风气、收入分配等六个方面重大问题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八)个人事项报告和收送红包、礼品登记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九)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况及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协助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各类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其他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校党廉办具体实施;

(二)以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小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其他委员任组员,协助学校党廉办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的办法:

(一)考核结果等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考核方式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为单位(个人)年度自评、日常工作考核和年度检查考核三项进行。年度自评考核由各二级单位和领导干部以书面形式报告;日常工作考核由党廉办根据本年度各二级单位(部门)完成纪检监察各项日常工作的情况综合评定;年度检查考核由学校组织校纪委委员、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分组到各二级单位(部门)检查评定。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述责述德述廉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考核程序

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结合年度工作考核进行,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填写《领导班子年度责任制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自报考核等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出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考核意见,初步评定考核等次,上报党廉办。

对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各二级单位(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个人党廉考核结合年度工作考核进行,述廉报告作为一个方面内容写进述职报告,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责任制考核登记表》(见附件2),自报考核等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对本级中层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出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考核意见,初步评定考核等次,上报党廉办。

(四)考核结果评定

学校党廉办根据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自评考核、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评定结果、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年度分组检查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等次,上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学校党廉办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二)凡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由学校领导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凡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中层领导干部,由学校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三)学校党廉办要把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归档存放工作,并以此作为学校党委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给学校或本单位(部门)造成一定损失或损害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切身利益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项目、大型物资设备采购及招投标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以任何方式支持、授意、默许、同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招标、通过肢解工程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擅自扩标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造价超出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工程造价10%的;

(八)对物资设备采购及物业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印刷等服务类采购,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或者招标采购中暗箱违规操作的;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拆标、分标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或者指定物质品牌或设定限制性的技术参数来排斥同类品牌的;或者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接触投标人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财物和有价证券,或接受可能损害学校利益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九)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设立“小金库”或出现“公款私存”、“帐外帐”和“体外循环”问题的;在教学、教改、招生、实验室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等经费使用中有假公济私等行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触犯财经纪律的;

(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的;

(十一)在学术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的;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活动的;

(十二)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领取津贴、补贴、奖金的;收受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的;

(十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员、提供证据人员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

(十四)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者调整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党纪政务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升职务或者重用;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院和职能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该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院和职能部门予以纠正。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包含以下附件:

(一)领导班子年度责任制考核登记表

(二)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责任制考核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纪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广石化院党〔201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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