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严禁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6-05    作者:jiwei    浏览次数:

广石化院党〔201421

 

关于印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严禁领导干部

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院(系、部),机关各处室: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严禁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反映。

 

         中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

        广 东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2014528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严禁领导干部

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遏制并惩治违规收受和赠送“红包”的行为,保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倡导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深入开展治理收送“红包”问题工作的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会员卡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国内交往和对外交往中,不准接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的“红包”: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承揽我校工程项目、中标我校采购项目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

(五)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绝。对不能拒绝的“红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学校纪委登记上交。

第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上交,并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党委或行政给予其党纪或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接受“红包”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接受“红包”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多次收受赠送“红包”未经发现并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利用其工作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红包”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赠送“红包”的,按接受“红包”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介绍或代为赠送“红包”的,按赠送“红包”行为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及其部门不得利用任何时机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用公款送“红包”。违反规定的,按接受“红包”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并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公款。无法追回的,要责令其退赔。

集体作出决定的,按共同违纪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公款送“红包”的;

(二)索要“红包”的;

(三)赠送和收受“红包”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初核期间、立案之前,主动如数上交所收“红包”,如实向组织报告的;

(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的;

(三)主动追回当作“红包”送出的公款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将赠送给单位或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收送“红包”的,将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及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茂名学院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茂名学院党2002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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