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石化院党〔2014〕9号)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行为准则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师生群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务实清廉;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厉行节约。
第四条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礼金、礼品、土特产、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接受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它各种福利;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严禁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等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公共财物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严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后勤服务性经营等活动;
(二)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三)私设“小金库”或私存私放公款;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
(五)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六)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或借用公款未按规定及时结算;
(七)以公家名义采购的物品,占为私人使用;
(八)借出差、开会、考察、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九)接受企业、厂家、供应商组织的以考察、学习为名的旅游观光活动。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干预和插手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二)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方面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及其它商业贿赂行为;
(四)借批准、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第九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教师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二)发表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三)在学生学业考核、奖惩、学籍管理以及学位证、毕业证书发放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干预;
(四)其它有悖于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严守学术道德和有关规定,严禁在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著作,侵吞他人科研成果;
(二)违规干预科研项目评审以及其他学术评审活动;
(三)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等工作中拉关系,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四)在未参加或未指导的论著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五)伪造个人学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能力和水平的材料;
(六)其他有悖于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套取、挪用科研经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假发票或与科研无关的发票报销套取科研经费;
(二)未按合作(外协)项目合同约定拨款,利用外拨经费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三)虚列科研人员名单冒领科研劳务费;
(四)未按合同规定时间结题或结题不结账;
(五)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未入学校资产账管理而占为己有。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严禁违反招生考试政策和工作程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越权干预招生考试工作,违反规定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递条子、打招呼,干扰招生考试工作;
(二)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招生合同,利用本校资源私自办班;
(三)利用招生考试接受考生家长的红包、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管好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表彰奖励、招生就业、出国、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承接学校及校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做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到高档会所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三)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公务车辆;
(五)违反规定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要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严禁任何有损学校和个人形象的低俗行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三)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四)参加各种形式的黄、赌、毒、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规定,对师生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要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校务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行政负责本行为准则的贯彻实施。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委、行政抓好本行为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对落实本行为准则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学校民主党派、廉政监督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和师生员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行为准则的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年终述职述廉、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行为准则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为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茂名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茂名学院党[2002]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校科级干部、教研室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为准则由中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