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1-02 点击数:

粤财资函〔2015〕 43

省直各单位:

新修订出台的《预算法》,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出了新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杜绝部分收入和支出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固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权限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1 18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出租、出借资产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及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二、参公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收入,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0 83号)要求属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省直事业单位(除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收入统一纳入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各省直事业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省直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超收收入按新《预算法》有关规定作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处理,收入短收的作减少支出处理。

四、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统一通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进行收缴,具体按照《关于明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收缴方式的通知》规定办理。

五、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外出租、出借收入使用,建立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各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台账,应列明出租出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时间、出租出借时间、租金、合同编号、租户名称等内容。

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10日、翌年110日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上报本部门的出租出借情况。

六、省直事业单位在经审批同意的有效出租期内发生租金变动的,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备案。

七、各主管部门违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相关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分、处理、处罚。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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