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1-22 点击数: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广油党〔2016〕3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及《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和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学院(系、部)、后勤处等二级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统称二级教代会、工代会(简称二级“双代会”,下同)。

第三条   二级“双代会”隶属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代会、工代会。二级“双代会”除参加学校教代会、工代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二级“双代会”是各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二级“双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审批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条   二级“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应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讨论、评议、审议、决定”四项职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基本职能。

第二章   基本职权

第六条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内容包括:

(一)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行政副职领导的述职报告。

(二)行政领导任期目标、单位的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开发创收等方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三)各项改革方案、财务收支等涉及到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讨论、通过本单位行政部门提交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一)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业绩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奖酬及校内津贴再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决定本单位集体福利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第八条   对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可结合年终干部考核工作进行),对行政部门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开展本单位行政领导民主推荐工作,必要时可以向学校提出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降职、免职的请求。

第九条  每两年对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教职工之家”建设标准进行自评检查,并将评议、检查结果报校工会。同时,每两年对本单位工会领导人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报学校工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级单位分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校工会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补选。

第十条   向学校教代会、工代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选举本单位分工会委员会、二级“双代会”工作小组机构的成员。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十二条   二级“双代会”建立或换届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下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分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根据需要可明确分工(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处理、秘书、会务等),以便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二级“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也可由分工会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召开二级“双代会”的请示,经党组织审核同意报校工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如确定代表名额、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秘书建议名单等。

第十五条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二级“双代会”召开前要做好宣传发动、征求教职工意见和提案征集工作,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也要在会议前印发给代表。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

第十六条   二级“双代会”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廉洁公正、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六)代表一般要求任满一届。

第十七条   二级“双代会”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换届时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身兼双职,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脱离本单位而缺员应及时补选。

第十八条   二级“双代会”的代表名额,按本单位教代会、工会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50至1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35%至40%;会员在100至2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30%至35%;会员在200人以上的,代表为会员的20%至30%;会员少于50 人的,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九条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分工会、工会小组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获得单位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时,即可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同意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同意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二十条   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高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选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师、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代表相结合的原则。学院(系、部)的教师代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 80%以上,后勤集团要有一定比例的工人代表。

(二)各类职称、职务代表相结合的原则。每一类职称的教职工应有适当比例的代表。学院(系、部)的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30%,非教学单位的代表的比例由各单位视本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三)老中青代表结合的原则。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各占适当的比例。

(四)男女代表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要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由本单位分工会或工会小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后,由二级“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二级“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系、所、室、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本单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按工会小组(或几个工会小组联合)建立二级“双代会”代表小组,推荐正副组长各一人。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二级“双代会”正式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提出提案和建议;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有权对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工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本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第二十六条   二级“双代会”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宣传二级“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监督落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所在分工会、教代会、工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党政工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经本单位分工会或工会小组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团(组)向本单位分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代表培训工作由本单位分工会负责。通过培训提高代表对自身权利义务、对二级“双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所在分工会或二级“双代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三十条   提案的征集程序、内容与要求:

(一)二级“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应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格印发给二级“双代会”代表。

(二)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本单位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属全校性有关问题,按学校“双代会”提案征集程序处理)。

(三)提案一案一事,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含两名)代表附议,也可以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须有小组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小组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提案的技术规范。符合提案要求、本单位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处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予立案;对否决的提案,要及时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经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要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本单位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预备会议

第三十二条   二级“双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

(一)听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分工会)二级“双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五)本单位分工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八章   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二级“双代会”换届时,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二级“双代会”换届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二级“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自行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二级“双代会”闭会期间,由本单位分工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届期内各次大会由分工会主持。

 

第九章   正式会议

第三十七条   二级“双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行政负责人作行政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本单位分工会就上次二级“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组)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十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属二级“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二级“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九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程序与要求:

(一)由大会秘书(或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二)行政负责人对二级“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

(三) 各项议案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经二级“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二级“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四十一条  二级“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二级“双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二级“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本单位分工会或二级“双代会”常设工作小组主持。参加人员有: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二级“双代会”代表小组长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一章   机构设置

第四十二条   二级“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可设提案、民主管理、生活福利、教学研究、财经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由二级“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小组及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专门工作小组对二级“双代会”负责,在本单位分工会主持下完成二级“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任一些非代表身份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十二章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为本单位分工会、二级“双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以保证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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