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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科学有效地完成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对学校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财务与资产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便于准确反映学校发展状况,提供重要决策依据,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统计法》及《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管理、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中心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各单位的信息化数据需加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推动各应用系统之间上传下达、信息共享、集成整合、协同工作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职能统计信息的交互与共享,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认真学习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对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  统计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单位统计工作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所有上报的统计信息资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能伪造、篡改,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校领导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各学院与统计有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专兼职统计员,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提供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统计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变动时,要及时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综合统计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发展综合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负责与上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统计信息报送及交流。

(四)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协同网络与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

(六)加强学校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和学习。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学校下达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项统计报表,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报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交叉审核、备案。

(四)根据要求保质保量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使统计信息数据来源准确,有据可查。

(六)督促、支持统计员学习掌握教育事业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  统计工作内容与分工

第十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党建信息由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负责。包括党务统计工作和提供民主党派、无党派、留学、归侨、侨眷、台属、台胞信息。

(二)教职工统计由人事处负责。包括全校教职员工的人数、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政治面貌、行政奖惩等内容。

校领导基本信息、学校党政工作的综合性信息等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计。高层次人才情况由人事处人才办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统计由离退休职工管理与服务处负责。

(三)本科教学及学籍统计由教务处负责。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及课时、专业设置、学籍信息、学生考试成绩、教学实践、质量工程、教学成果、教学奖励、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成果等各类有关数据。

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统计由校团委负责。有关创新创业、学生获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奖励情况等统计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

各类评估、质量监控等数据统计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负责。

(四)本(专)科生统计由教务处统筹管理,统计内容为在校生人数、来源、年龄、政治面貌、奖惩情况、毕业生人数、学位授予等。统计分工如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招生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创业情况由学生处负责,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统计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研究生统计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统筹负责。

(五)科学研究状况及社会服务情况统计由科研处负责。包括科研成果(论文,专利,著作等)、科研项目立项、科研合同经费、科研奖励、重大科研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型研发机构、高新企业等内容。孵化科技企业、产业化情况等内容由茂名广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

(六)学科建设统计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包括博士点及硕士点申报情况、各级重点学科、学科建设情况、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情况等内容。

(七)学校资产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资产设备统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主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使用情况等内容。

图书资料的统计由图书馆负责,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的种类、数量等,及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使用情况等内容。

基本建设统计由基建与房产管理处负责,主要包括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含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实验室面积、学生宿舍面积、生活用房等分类校舍面积)、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后勤保障情况由后勤处负责。

(八)财务统计由财务处负责。包括各项预算内外经费收支情况和分析比较、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等内容。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情况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教师出国项目、3+1(2+2)双学位、保荐硕士研究生、长短期交流交换、海外高校研修及企业实习实践等交流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来访和回访等等内容。

(十)学校的新闻统计由宣传部负责。包括校外各级媒体有关我校的报道、校内媒体的新闻宣传等内容。

(十一)校友情况、社会捐赠统计由校友会负责。

(十二)各学院、研究所、基地、研究中心等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十三)信息化建设情况统计由网络与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

(十四)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项目,按其性质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四章  统计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的采集。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需如实提供统计数据,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统计数据的报送。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责部门、直属单位归口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按时报送,并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备案。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

第十六条  统计数据的发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正式发布的基本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

第十七条  统计数据的使用。各部门(单位)引用或对外报送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核实。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数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统计数据的变更。各部门(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已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的统计信息和数据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统计数据的归档。各部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保管好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各种统计报表以及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要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上报、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对承担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职责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督办,对教育事业统计与数据资料发布等工作中的未认真履行职责、数据失实等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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