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处印章的管理工作,防范财务管理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财务日常工作中编制各类凭证、报表或上报材料等,需加盖的各种专门用途印章和会计人员名章。
第三条 财务处印章的种类及用途
(一)银行预留印章3枚:分别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专用章”、财务处负责人名章1枚、指定财务人员名章1枚。使用范围:开出支票及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时使用。
(二)“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发票专用章440902727040230”1枚。使用范围:开出税务发票及按税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业务时使用。
(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收款专用章”4枚,编号(1)至(4)。使用范围:开出收款票据时使用。
(四)“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处”行政公章1枚。按学校《行政印章管理规定》要求使用。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与领用:“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专用章”、“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收款专用章”、“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处”公章的刻制由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印章管理部门办理刻印事宜。财务处印章管理人员到学校印章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发票专用章经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由财务人员到税务部门办理刻制及领用手续。财务人员名章的刻制要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变更登记与废止缴销:财务处制定《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对印章的使用环节进行登记。启用新印章时,须对印章预留印鉴,登记印章启用日期。印章保管人员变更、印章变更时应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印章交接工作由财务处负责人指定专人监交。交接记录应包括印章的名称、枚数、交接时间,并应加盖所交接印章的印鉴。因变更等废止使用的印章,必须缴回制发部门封存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