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归国留学人员联谊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留学人员自愿组成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弘扬留学报国传统,充分发挥留学人员人才库、建言献策智囊团、民间外交生力军的作用,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凝心聚力。
第四条 本会在中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在党委统战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的方针,落实留学人员政策;加强对归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增进国情认识,坚定“四个自信”。
第六条 积极向海内外广泛宣传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成就,加强我校与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组织联系,开展形式多样的交往交流活动。吸引和举荐归国留学人才,做好归国留学人员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工作。引导支持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宣传鼓励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弘扬留学报国传统,并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国际合作办学、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科研项目引进与合作等工作,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七条 关心归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反映其愿望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协助学校解决留学归国人员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理 事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我校在职在岗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入会。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
(二)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两年;
(三)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担任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务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本人自愿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归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理事登记表》;
(二)经本人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推荐;
(三)经秘书处提议,并经会长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理事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通知本会秘书处;理事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提议,经会长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审核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民主协商产生,并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后,经理事会选举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组织能力;
(三)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群众基础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重要决议;
2.制订本会的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
3.筹备召开理事会;
4.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5.聘请顾问;
6.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相关会议,表达本会诉求和意见建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党委统战部,秘书长由党委统战部统战科负责人兼任,如遇人事变动,由继任者自动接任。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若在任职期间,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需增补或替换,则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表决、统战部审核、学校党委同意后,进行增补或替换。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党委统战部统筹,来源有:
(一)列入每年学校统战工作专项经费预算;
(二)校内外有关单位、个人的合法捐赠。
第二十四条 经费开支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需经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归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