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办法

作者: 时间:2009-11-02 点击数:

茂名学院[2009]115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职工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应与学校的发展和经费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适当减轻教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个人负担。

(三)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建立制约机制,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及对象

(一)在编的正式教师、干部、工人和退休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

医疗补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医疗补助经费总额根据上年度教职工医疗费用的实际水平和经费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学校医疗补助经费实行分块管理,一部分用于教职工住院医疗补助支出,一部分用于划入个人帐户,一部分用于相关医疗补助支出。

(一)教职工住院医疗补助。由社保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剔除自费医疗费用和起付线部分后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保局医保统筹基金报销一部分,剩余部分由学校教职工住院医疗补助报销90%。

(二)个人帐户医疗补助的发放标准和方法

1、根据教职工年龄段,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发放: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每人每月5元;46周岁(含46周岁)至退休前每人每月8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2元。

2、根据行政、技术职务级别,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发放:

1)根据行政职务级别(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级别)发放标准:厅级30元,处级20元,科级15元,科员以下10元。

2)根据专业技术职务(退休人员按退休前专业技术职务)发放标准:正高30元,副高20元,中级15元,助理级以下10元。

3)根据工人技术等级(退休人员按退休前技术等级)发放标准:技师15元、高级工以下10元。

4)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以高的职务作为标准发放。

3、个人账户的医疗补助,按月随工资发放。年龄及职级的补助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7 月。

(三)相关医疗补助支出

1、对危重病并经院方确定需要特护照顾的病人,原则上由病人家属陪护。在市内陪护的家属,非本校职工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家属为本校正式职工的,不给补助。

2、家属护理有困难的,可请人护理,学校支付护理费用标准为:本市内每人每天20元,市外30元,广州及外省50元。学校支付护理费用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不能超过两人。

3、在市外就医的病人不报销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在市外陪护的家属不给补助,只报销市外陪护期间往返一次交通费及住宿费,其中交通费按出差标准,但不能高于火车硬卧标准;住宿费用实行包干,每天标准:市外40元,广州及省外50元。家属为本校职工的,陪护期间的工资补贴、奖金按原开支渠道发放。

4、突发病预借住院费标准。首次:市内住院3000元,市外住院5000元。第二次需凭住院缴款通知,按50%比例借给住院费。住院费经医务所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

(四)相关医疗补贴费用报销办法

需报销的医疗费用,凭在社保局基本医疗报销后的有关票据,由学校医务所核实和总务处审批,达到校领导审批权限的须经校领导审批。对于特别护理人员的费用,凭诊断证明书,由医务所核实和人事处审批,达到校领导审批权限的须经校领导审批。审批手续办完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六条  组织和管理

学校成立医疗保险(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工会专职副主席,财务处、总务处、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医务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工作小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负责处理基本医疗补助的有关问题。财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管理,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总务处、医务所和人事处具体负责医疗补助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茂名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办法》(茂名学院[2002]31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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