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07-07-03 点击数:

茂名学院[2007]8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教职工队伍,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调配工作要始终坚持适应学校发展,保持骨干队伍稳定,重点保证教学、科研第一线的需要。

第三条  坚持编制管理、计划调配、统筹安排原则。各单位补充或调整人员,必须根据本单位队伍建设的需要和结构情况,在学校下达定编、定岗控制指标的基础上,有选择地进行调配工作。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进人(高学历、高职称、紧缺专业教师除外)。

第四条  调入(含接收应届毕业生,下同)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是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教师;教辅人员及管理干部人员如定编有空缺,原则上由校内调整;工人岗位人员除个别特殊工种人员或需要照顾随调家属外,原则上由校内调整。凡从校外调入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实行人事代理制。

第五条  坚持人事回避制度。在讨论亲属的调配工作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回避。除教师以外的干部职工,属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部门、单位工作。

第二章  人员调入

第六条  调入条件:

(一)引进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学位。尤其侧重引进下列人员。

1、国内外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学科带头人;

245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授(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

342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

440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副教授(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

535岁以下博士研究生;

630岁以下教育部直属“211工程”重点大学的应届硕士研究生;

7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

优秀人才或急需人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教职工家属和子弟(含应届毕业生)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学校有相应岗位工作需要时,可以考虑调入或接收;个别紧缺专业或教辅人员确因工作急需,可适当考虑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并实行人事代理制。

(三)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博士后的配偶经协商后可随调或实行人事代理制。

(四)超编和满编单位除引进学科带头人、博士外,原则上不予进人。教学单位满编的,如开办新专业,依据实际需要,可考虑调入1-2名专业教师。

第七条  调入程序:

(一)计划。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计划)进行。各二级学院(系、部)、机关处室下一年度的进人计划应在当年10月底前向人事处提出,人事处汇总后提出具体引进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二)联系。按既定进人计划,人事处要先急后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二级单位的主动性,做好联系和安排来校面试工作。

(三)试讲或面试。

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院系根据求职人员的材料,按需求人数的2-3倍确定面试名单,再按如下程序组织试讲或面试。

1、教学能力考核及评价。引进的教师除长期在高校工作的教授外原则上须通过试讲,试讲内容由用人单位指定,时间45分钟,面试者须提供一份教案。免试讲的教授须采取举办讲座形式进行面试,由用人单位指定或与应聘教授协商确定讲座专题。参加面试人员由教务处、人事处、有关院(系、部)负责人及本专业教研室任课教师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考核小组组长一般由院长(系主任、部主任)担任,成员中教学经验较丰富且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不少于4人。

2、科研能力考核及评价。原则上近5年在科研方面应满足如下条件。

(1)教授须主持过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单项经费3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并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

(2)副教授,属理工科的须主持过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1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项目并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属经管文法学科的应主持过校外科研项目并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

(3)博士毕业生须具有承担科研项目的能力并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在核心刊物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

(4)硕士毕业生须在核心刊物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面试后由二级学院(系、部)、教研室分别做出书面意见,并由教务处和科研处分别就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做出总体书面评价意见,交人事处以备学校集体讨论。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试讲。

(1)长期在高校或科研单位工作的教授、研究员;

(2)学校派员参加各类供需见面会须当即签约的应届毕业生;

(3)教辅系列及其他非教学人员。

上述人员(除个别优秀学科带头人随调家属和本款(2)之外)必须按学校的进人计划与要求,进行严格的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应包括人事处、有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及专业人员,面试后要及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交人事处以备学校集体讨论。

 4、引进人员体检由医务所负责组织落实,体检原则上安排在茂名市人民医院进行。

5、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相关院(系、部)根据综合试讲或面试情况,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引进人员名单。凡教务处或科研处认为不适宜引进者,原则上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四)审批。凡要求进入学校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由所在教研室、二级教学单位、教务处、科研处分别提出具体意见,同时附上试讲或面试考核材料,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五)公示。凡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调进人员(含接收毕业生)由人事处负责张贴公示或通过学校网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天。

(六)商调。各类人员商调的具体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在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人事处要及时向茂名市人事局或劳动局呈报,经批准后即向对方单位发出商调函。在收到对方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人事档案后,经审查未发现不宜调入的问题且各种手续齐全,应随即发出调令,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调入安置工作。

第八条  调入人员管理:

(一)对调入人员,在报到时要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年限和双方的具体职责,并定期检查协议履行情况。

(二)凡已调入人员,学校不再委托其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报到工作半年后,其继续由原单位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不予承认。

(三)对调入的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骨干,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有关优惠待遇。具体政策按《茂名学院关于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发现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不得调入。已经调入的,一经查实,立即辞退。

(五)调入的人员如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不履行工作协议,学校将责成其在3个月限期内联系单位调出或辞职,同时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违约补偿费;否则按待聘人员处理。

第三章  人员调出

第九条  调出条件:

(一)合约期满,完成服务期要求调走人员,经学校批准允许流动。凡申请调离学校人员,其照顾安排(或随调)的配偶(或子女、其他亲属),要同时申请调离(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留下者除外,下同),否则,不予审批。

(二)学校严格控制下列人员调出

1、调入人员和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未满者;

2、由学校出资派出进修而服务年限未满者;

3、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未满者;

4、承担科研任务尚未结题的主要负责人和骨干;

5、承担教学任务尚未完成任务者。

如确因特殊情况个人要求调出,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在自身承担的工作安排妥当,并履行违约手续(具体按相关协议及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后,可以办理调出手续。

(三)为确保学校教学、科研骨干队伍相对稳定,凡在学校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服务限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聘任的中级、副高、正高级职称人员,应在校服务的期限为3年(不足半年者以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计)。服务限未满,又确有特殊情况坚持要求调离学校(或辞职)者,在学校批准调出(或辞职)后,需按以下标准向学校交纳服务期补偿费,方可办理调离手续:正高4000/年,副高3000/年,中级2000/年;在职进修未满服务期限者,按《茂名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交纳服务期补偿费。对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调入人员,如在学校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履行接收、调入协议的基础上,再按此条款执行。

第十条  调出程序:

(一)凡要求调出的人员需填写《工作调动审批表》,并附本人书面申请和调动单位商调函。

(二)申请调动者所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在挽留无效的情况下,再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处、科级干部的调出,要经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根据申请调出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及时与有关人员、主管校领导沟通,在核实各种情况且无法挽留的情况下,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四)经学校批准后,人事部门按人事调配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商调手续。

第十一条  待调出人员管理:

(一)学校对己批准申请调离人员,不再为其评定(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不晋升或增加工资及各种岗位生活补贴。3个月内未调离且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者,从第4个月起,停发校内津贴、岗位生活补贴及年终奖金;从第7个月起,按校内待岗人员处理,有关待遇按《茂名学院待聘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二)在外进修人员,自学校批准调动次月起,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

(三)尚在攻读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人员,如明确毕业后不返校工作,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3个月以上者(含3个月),其照顾安排(或随调)的配偶(或子女、其他亲属)也必须同时申请调离学校,如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经双方协商,可暂缓办理,缓办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暂缓期满再不办离校调动者,按学校待岗人员处理。

(四)学校批准同意调离的人员,在待调期间要求到对方单位试工或借用的,试用期限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间学校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同时,须向学校交纳劳务输出费: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者300/月,其余人员200/月。除学校同意到外单位试用人员外,3个月后仍未调离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五)学校批准同意调离的人员,在商调期间,必须继续认真完成原岗位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不能擅自离岗,违者按旷工处理,超过1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学校批准同意调离的人员,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须退还租借学校的住房;已购买或参加集资建房的,按既定的协议和有关政策协商解决,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七)教职工申请出境定居或自费留学,从学校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尚未办理离校手续又不坚持工作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半年内仍未办理离校手续又不坚持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凡未办理离校手续就离校出境的,各单位必须及时报人事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录取为全日制国家计划研究生的教职工在入学前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履行相关违约手续。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根据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学校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辞职:

(一)校内待聘人员;

(二)到境外、国外定居以及自费出国人员;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予辞职:

(一)按学校的规定,服务期限未满的;

(二)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尚未完成,且无人接替的;

(三)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此外与学校订有聘用合同(或协约)的人员,其辞职按合同(或协约)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或协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辞职程序:

(一)由申请人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辞职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由人事处按规定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辞职待批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自离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学校之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如未办妥有关手续就擅自离职,从离职之日起扣发工资,超过1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不得擅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和设备器材等。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申请辞职,其照顾安排(或随调)的配偶(或子女、其他亲属),亦应同时办理离校手续(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并经学校同意留下者除外)。

第十七条  未满服务年限的辞职人员,需向学校交纳服务年限未满补偿费。补偿费收取标准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办理。

第十八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和管理。

第五章  校内人员调整

第十九条  校内调整原则:

(一)有利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工作需要,接收单位编制允许;

(三)有利于减少临时用工;

(四)严格控制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人员调入事业编制岗位。

第二十条  校内调整程序及要求:

(一)因工作需要,需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内部调整的,若没有改变其编制属性,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报人事处备案;若需改变其编制属性的,需由本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凡要求在校内单位之间调整工作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过调入和调出两个单位同意,人事处核准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办妥转调手续,移交好原岗位工作,即可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科级以上干部的校内调整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在实施全员聘任制工作过程中,经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得进行校内流动,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部门核实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作为校内待聘人员处理,具体做法按《茂名学院待聘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调配纪律

第二十一条  在人事调配工作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人事调配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办事,纠正和防止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的调动,一概不予办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反对本位主义,树立全局观念,凡经学校审批同意,人事处正式下达调进(含引进人才、上级下达的指令性分配人员及校内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整的人员)、调出人员通知后,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予以执行,不得拖延。否则,将追究因拖延带来不良后果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属校内调动人员,在人事处(组织部)下发通知后,被调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按时到新单位报到,如无特殊情况或有意拖延时间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调入的人员,如发现在调入前已有各种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或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现象,或到校后不胜任本职工作(当年考核不称职)的现象,推荐人负有过失责任,接收单位和职能部门负有把关责任,主管校领导负有审批责任。对上述负有过失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批评教育,追究责任直至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茂名学院[2002]46号文和[2006]45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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